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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顺科技: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股票期权注销及行权价格调整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24-08-31

捷顺科技: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股票期权注销及行权价格调整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PDF查看PDF原文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股票期权注销及调整行权价格
                  相关事项

                    的

            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福田区鹏程一路广电金融中心大厦 23/30/31/32 层

                      二零二四年八月


                  目  录


释  义...... 1
正  文...... 4
一、本次注销、本次回购注销及本次调整的批准与授权...... 4
二、本次注销、本次回购注销及本次调整具体情况 ...... 11
三、结论意见 ...... 13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捷顺科技、本公  指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司、公司
2021年股权激励 指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计划
2024年股权激励 指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计划

                    公司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
限制性股票      指  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
                    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股票期权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
                    件购买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规定,获得公司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时
激励对象        指  在公司(含子公司、分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
                    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行权            指  激励对象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条件购买标的股票的行为

行权条件        指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本次注销        指  注销公司2021年、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
                    部分股票期权

本次回购注销    指  回购注销公司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部分限制性股票

本次调整        指  调整公司2021年、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公司章程》    指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1年股权激  指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
励计划(草案)》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024年股权激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励计划(草案)》      划(草案)》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股票期权注销及调整行权价格

                        相关事项

                            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就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本次股票期权注销及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及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的,本所律师仅依据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法律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系基于以下前提: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的副本与正本一
致、复印件与原件一致;该等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所有陈述和说明均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重大遗漏或误导之处;公司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全面反映了应反映的情况和问题;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
    3、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它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证言。本所律师已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4、本所仅就与捷顺科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股票期权注销及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相关法律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对有关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5、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实施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相关文件一同予以公告。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股票期权注销及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本次注销、本次回购注销及本次调整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1、2021 年 10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其中,拟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关联董事赵勇先生、周毓先生已回避表决。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已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2、2021 年 10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3、2021 年 10 月 29 日至 2021 年 11 月 7 日,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
名及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2022
年 1 月 8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2 年 1 月 25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已对内幕信
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自查。

    5、2022 年 2 月 25 日,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
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其中,拟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关联董事赵勇、周毓回避表决。董事会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并决
定以 2022 年 2 月 25 日为授予日,向 591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 847.26
万份,行权价格为 9.47 元/份;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564.84 万股,授予价格为 4.74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6、2022 年 2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次调整事项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7、2022 年 4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等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对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 9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85,200 股进行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 127,800 份进行注销。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2 年 4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等议案。


    8、2022 年 8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调整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等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对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调整;对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 26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304,000 股进行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 456,000 份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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