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 2018-105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前终止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 年 8 月 15 日召
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提前终止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议案》。
鉴于金融监管政策变化以及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实施以来,公司股价出
现超出预期的波动,当前股价与持股计划买入价出现严重倒挂,本员工持股计划
累计亏损超过 50%,导致本员工持股计划实际已经失去激励作用。经本计划 2018
年第四次持有人会议及公司董事会谨慎研究后一致决议提前终止本计划。 公司后
续将根据发展需要择机另行推出新的符合届时法规要求的股权激励计划,以利于
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概述
1、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捷顺
科技”)分别于 2016 年 4 月 20 日、2016 年 5 月 16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
三次会议、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
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同意公司实施第一期员
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
理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事宜。
2、2016 年 6 月 3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深
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修订案)及摘要的议案》,
为了顺利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经员工持股计划各持有人
的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对资产管理计
划、持有人名单及份额分配情况等事项进行了修订。
3、2016 年 6 月 20 日,公司与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签署了《兴证资管鑫众 69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称“ 《资管合同》”),明确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为兴证资管鑫众 69 号集
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或“鑫众 69 号”)。
4、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委托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并全额认
购由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的兴证资管鑫众 69 号的次级 A 份额。鑫众
69 号份额上限为 1 亿份,按照不超过 1:1 的比例设立优先级份额和次级份额,次
级份额又分为次级 A 份额和次级 B 份额。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唐健
先生以 4,000 万元全额认购鑫众 69 号次级 B 份额,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之一刘翠英女士对优先级份额的本金及预期年化收益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对次级
A 份额在集合计划清算时获配资产不足以支付次级 A 份额剩余本金的差额部分
提供补足责任。集合计划通过二级市场购买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取得并持有捷
顺科技股票。
5、截至 2016 年 7 月 19 日,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人兴证证券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通过二级市场购买方式完成股票购买,累计买入公司股票 5,359,290
股,买入均价为 17.34 元/股,占公司总股本 600,097,620 股的比例 0.89%。截至
2017 年 7 月 19 日,购买的股票锁定期自购买完成公告之日起已届满 12 个月。
截至目前,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尚未交易卖出。
6、2017 年 9 月 21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部分持有人丧失参与资格及其持有权益份额转
让的议案》,同意本计划 2017 年第一次持有人会议一致认定陈毅林先生因个人原
因离职而丧失参与本计划资格及提名公司董事、总经理赵勇先生代持陈毅林先生
受让的本计划 80 万份权益份额,后续根据持有人会议及董事会的相关安排进行
份额的转让。
7、2018 年 4 月 8 日,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
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3 号)文件及监管要求,基于公司第一期员工
持股计划认购的鑫众 69 号存续期即将届满 24 个月,结合员工股持股计划的实际
运营情况,根据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
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部分代持权益份额转让的议案》、
《关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二次修订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第一期员工持
股计划管理办法(2018 年修订)的议案》,同意本计划 2018 年第一次持有人会
议提名公司技术总监许昭林先生作为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受让公司董事、总经理
赵勇先生代持的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80 万份权益份额;同意本计划 2018 年
第一次持有人会议的提议拟设立兴业信托——捷顺科技 1 号员工持股计划集合
资金信托计划(暂定名,以下简称“兴业信托计划”),兴业信托计划将通过大宗
交易方式承接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鑫众 69 号所持有的公司全部股
票即 5,359,290 股。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同意相应对公司《第一期员工
持股计划(修订案)》及其摘要相应条款进行二次修订;同意本计划 2018 年第一
次持有人会议提请对《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8、 2018 年 4 月 25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部分持有人丧失参与资格及其持有权益份额转
让的议案》,同意本计划 2018 年第二次持有人会议一致认定叶雷先生因个人原因
离职而丧失参与本计划资格及提名公司董事、总经理赵勇先生代持叶雷先生受让
的本计划 80 万份权益份额,后续根据持有人会议及董事会的相关安排进行份额
的转让。
9、2018 年 4 月 27 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
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 号,以下简称“资管新规”),根据资管新
规及相关监管要求,兴业信托计划无法按时成立。经与鑫众 69 号优先级份额委
托人、鑫众 69 号次级 B 份额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协商后,并经本计划 2018
年第三次持有人会议审议,一致同意针对鑫众 69 号《资管合同》进行改造,并
于 2018 年 6 月 22 日完成鑫众 69 号《资管合同》的变更确认工作,重新签订了
《兴证资管鑫众 69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2018 年修订版)》等法
律文件,《资管合同》于 2018 年 6 月 22 日具备变更生效条件,《资管合同》的存
续期由 24 个月延长至 132 个月。
二、本计划提前终止的原因
鉴于金融监管政策变化以及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实施以来,公司股价出
现超出预期的波动,当前股价与持股计划买入价出现严重倒挂,本员工持股计划
累计亏损超过 50%,导致本员工持股计划实际已经失去激励作用。 经本计划 2018
年第四次持有人会议及公司董事会慎重研究后一致决议提前终止本计划, 公司后
续将根据发展需要择机另行推出新的符合届时法规要求的股权激励计划,以利于
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
三、本计划提前终止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提前终止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不会对公司发展战略、经营规划等
方面造成影响,也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公司将继续根据
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员工意愿、监管政策、市场融资环境的变化,选择合适的方
式择机推出股权激励计划,努力建立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实现股东、公司
和个人利益的一致,有效调动管理者和公司员工的积极性,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
人才和业务骨干,兼顾公司长期利益和近期利益,提高公司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
竞争力,确保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四、本计划提前终止的审批程序
2018 年 8 月 6 日,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2018 年第四次持有人会议审议
并通过《关于提前终止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议案》 。
2018 年 8 月 15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
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提前终止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议案》,决定
提前终止本员工持股计划。
根据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提前终止
事宜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意见
1、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经核查,考虑到金融监管政策变化及公司股价超出预期的波动,当前股价与
持股计划买入价出现严重倒挂,本员工持股计划累计亏损超过50%,导致本员工
持股计划实际已经失去激励作用,本计划提前终止事项已经本员工持股计划2018
年第四次持有人会议及董事会谨慎决策,本计划终止事项的审议程序和决策合法、
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产生影响,我们同意本计划的提前终止。
2、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提前终止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公司董
事会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
有效。
六、董事会认为必要的风险提示
公司董事会提醒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公司将严格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