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证券代码:002609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二次修订案)摘要
二零一八年四月
声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捷顺科技”)分别于2016年4月20日、2016年5月1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同意公司实施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事宜。
2、2016年6月3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深
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修订案)及摘要的议案》,为了顺利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经员工持股计划各持有人的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对资产管理计划、持有人名单及份额分配情况等事项进行了修订。
3、2016年6月20日,公司与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签署了《兴证资管鑫众69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明确设立
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为兴证资管鑫众69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
合计划”或“鑫众69号”)。
4、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委托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并全额认购由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的兴证资管鑫众69号的次级A份额。鑫众69号份额上限为1亿份,按照不超过1:1的比例设立优先级份额和次级份额,次级份额又分为次级A份额和次级B份额。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唐健先生以4,000万元全额认购鑫众69号次级B份额,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刘翠英女士对优先级份额的本金及预期年化收益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对次级A份额在集合计划清算时获配资产不足以支付次级A份额剩余本金的差额部分提供补足责任。集合计划通过二级市场购买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取得并持有捷顺科技股票。
5、截至2016年7月19日,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通过鑫众69号完成股
票购买,通过二级市场累计买入公司股票5,359,290股,买入均价为17.34元/股,
占公司总股本600,097,620股的比例0.89%。截至2017年7月19日,购买的股
票锁定期自购买完成公告之日起已届满12个月。截至目前,公司第一期员工持
股计划的股票尚未交易卖出。
6、2017年9月2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部分持有人丧失参与资格及其持有权益份额转让的议案》,同意持有人会议一致认定陈毅林先生因个人原因离职而丧失参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资格及提名公司董事、总经理赵勇先生代持陈毅林先生受让的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80万份权益份额,后续根据持有人会议及董事会的相关安排进行份额的转让。
7、2018年4月8日,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
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3号)文件及监管要求,基于公司第一期员工
持股计划认购的鑫众69号存续期即将届满24个月,结合员工股持股计划的实际
运营情况,根据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
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部分代持权益份额转让的议案》、《关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二次修订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议案》,同意本计划2018年第一次持有人会议提名公司技术总监许昭林先生作为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受让公司董事、总经理赵勇先生代持的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80万份权益份额;同意本计划2018年第一次持有人会议的提议拟设立兴业信托·捷顺科技1号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暂定名,以下简称“兴业信托计划”),兴业信托计划将通过大宗交易方式承接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鑫众69号所持有的公司全部股票即5,359,290 股。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同意相应对本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相应条款进行二次修订;同意本计划2018年第一次持有人会议提请对《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相应条款进行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7.1、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及份额
本草案二次修订后,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及各自持有的份额如下:序号 持有人 职务 认购份额 占本计划总份额 (万份) 的比例(%)1 赵勇 董事、总经理 120 12
2 周毓 董事、营运总监 120 12
3 何军 业务总监 90 9
4 叶雷 业务总监 80 8
5 李民 业务总监 90 9
6 黄华因 客服总监 80 8
7 许昭林 技术总监 80 8
8 李然 金融业务总监 70 7
9 吴锦方 监事、党支部书记 90 9
10 熊向化 生产总监 60 6
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小计 880 88
11 张建 财务部经理 60 6
12 王恒波 人力资源部副经理 60 6
合计 1,000 100
7.2、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公司员工的合法薪酬、自筹资金和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本员工持股计划筹集资金总额上限为1,000万元,分为1,000万份,每份份
额为1元,单个员工必须认购整数倍份额,最低认购金额为1万元(即10,000
份)。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具体持有份额以员工最后确认缴纳的金额为准。
持有人应当按《员工持股计划认购协议书》的相关规定将认购资金足额转入本员工持股计划资金账户。未按时足额缴款的,该持有人自动丧失认购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应未缴足份额的权利。
7.3、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
兴业信托计划将通过大宗交易方式承接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鑫众69号所持有的公司全部股票即5,359,290股。兴业信托计划主要投资范围包括购买和持有公司股票、投资固定收益及现金类产品等。
兴业信托计划上限为9,000万份,按照不超过1:1的比例设立优先级份额和
一般级份额。本员工持股计划以筹集资金总额上限 1,000 万元全额认购一般级
1,000万份额,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唐健先生以上限3,500万元全额
认购一般级3,500万份额。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唐健先生为本信托计
划存续期内预警止损下的补仓义务人,同时对优先级投资人本金、优先级信托收益承担差额补足义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刘翠英女士对优先级份额的本金及预期年化收益提供连带担保责任。
兴业信托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总数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任一持有
人所持有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8、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132个月,自草案通过股东大会审议之日起算。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上限届满前1个月,经持有人会议和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如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窗口期较短等情况,导致兴业信托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届满前全部变现时,经公司董事会和持有人会议同意后,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可以延长。
9、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
本员工持股计划所购买的股票锁定期为2016年7月20日至2017年7月19
日,截至目前,该等股票锁定期已经结束。兴业信托计划通过大宗交易方式所承接的公司股票无锁定期。但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限内买卖公司股票将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信息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等相关规定。
10、本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强制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11、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将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目录
声明 ......0
特别提示 ......1
释义 ......6
第一章 总则......7
第二章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8
第三章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和股票来源......9
第四章 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名单及份额分配情况......11
第五章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及锁定期限......13
第六章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及权益分配......14
第七章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15
第八章 公司融资时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18
第九章 公司与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19
第十章 资产管理机构的选任、协议主要条款......21
第十一章 本员工持股计划履行的程序......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