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03 证券简称:以岭药业 公告编号:2022-031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2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等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决定对现有的《公司章程》予以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修改前 修改后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经主管部门批准,由有限责任公司 的规定,经主管部门批准,由有限责任公司
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河北 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石家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企业法 庄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
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30000000018406。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
9113000023565800XC。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的规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
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修改前 修改后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出的公司合并、分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股票的公司债券;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需。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公司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活动。
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 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 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修改前 修改后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
议;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
出决议; 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事项; 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交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 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
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
易; 易;
修改前 修改后
(十五)审议公司每一自然年度内累计发生 (十五)审议公司每一自然年度内累计发生
的金额在 5,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对外捐赠 的金额在 5,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对外捐赠
事项; 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划;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事项。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 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
何担保;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供的担保;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产 10%的担保; 供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的担保; 产 10%的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的担保;
(七)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七)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过五千万元; (八)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修改前 修改后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
他担保情形。 过五千万元;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九)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
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 他担保情形。
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