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个人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公司关于聘请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普华永道中天”)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格,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为公司出具的各项专业报告客观、公正。我们认为续聘普华永道中天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同意公司继续聘请普华永道中天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王 迁:
李 峰:
杨 波: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