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拟在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请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认真审议了上述事项的相关资料,并且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有效沟通,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普华永道中天”)在审计工作中,能够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出具的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同意公司聘任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王 迁:
李 峰:
杨 波:
2021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