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独立董事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一致认为: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为了满足正常生产经营规避外汇市场风险,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带来的不良影响。同时,公司已制定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完善了相关内控流程,公司采取的针对性风险控制措施可行有效,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二、独立董事关于为下属子公司担保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关于为下属子公司担保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一致认为:
1、本次新增担保额度主要为满足公司下属子公司的融资需求,有助于促进下属子公司筹措资金和资金良性循环,符合其经营发展合理需求;
2、公司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可控的范围之内,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相违背的情况;
3、本次担保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本次担保风险可控,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可为股东创造良好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故同意公司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并同意提交公司 2021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邱冠周 于晓红 林素月 李 力
2021 年 1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