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01 证券简称:龙佰集团 公告编号:2021-155
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1 年 11 月 10 日(星期三)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 年 11 月 10 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11 月 1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11 月 10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召开方式: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5、主持人:董事长许刚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方式 股东人数 股份总数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现场参会 27 982,533,846 41.2574
网络参会 40 148,726,979 6.2452
合计 67 1,131,260,825 47.5026
其中: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 5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94,413,25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1636%。
8、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议案 1.00 《2021 年第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30,272,75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27%;反对 495,7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38%;弃权 492,37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3,425,1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918%;反对 495,7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550%;弃权 492,37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533%。
议案 2.00 《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29,573,0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508%;反对
1,099,96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72%;弃权 587,77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2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2,725,5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319%;反对 1,099,96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658%;弃权 587,77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023%。
议案 3.00 《关于投资建设 20 万吨氯化钛白粉及钒钪等稀有金属综合回收示范
工程(配套 100 万吨高盐废水处理项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30,282,95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36%;反对 485,5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29%;弃权 492,37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3,435,3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970%;反对 485,5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497%;弃权 492,37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533%。
议案 4.00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30,259,55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15%;反对 495,9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38%;弃权 505,37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4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3,411,9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850%;反对 495,9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551%;弃权 505,37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599%。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霍庭律师、潘沁圣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所作《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六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六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