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2022 年 7 月)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是依据《公司法》和其它有关规定由北京盛通彩色印刷有限责任
公司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北京市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000802209498L。
第三条公司于 2011 年 6 月 27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1]1014 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300
万股,于 2011 年 7 月 1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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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全称:
BEIJINGSHENGTONGPRINTINGCo.,Ltd.
第五条公司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三路18 号;邮编:100176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42,266,250 元。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37,586,717 元。
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
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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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负责人。
新增: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
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致力于推动文化和教育事业发展,采用科学的经
营管理方法,不断增强核心竞争能力。
第十三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出版物印刷、装订;其他印刷品印
刷、装订;商标印刷;普通货物运输;广告制作;销售纸张、油墨;货物进
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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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
中存管。
第十八条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为:
公司由北京盛通彩色印刷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公司设立时股份总额共
3600 万股,其中贾冬临持有 1200 万股、贾春琳持有 1200 万股、贾则平持有
1200 万股。截至 2007 年 5 月 29 日止,上述出资已到位。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 542,266,250 股,公司发行的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 537,586,717股,公司发行的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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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收购其股份的;
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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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票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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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
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
个月时间限制。 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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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