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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通股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公告日期:2022-07-29

盛通股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PDF查看PDF原文

      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三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及持股变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以及《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其所持本公司
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下称“深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交
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登
记结算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合并帐户前,登记结算公司按相关规定对每个帐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亲属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申报数据
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申请并由登记结算公司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之日起的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书面报告,并由公司在深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
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
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三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将本人及其配偶的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深交所予以备案。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深交所的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
实施完毕后的二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
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交所上市的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登记结算公司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
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 1000 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公司股份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对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
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
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二十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
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
信息后,登记结算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
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

    (二)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起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三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
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前款规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一致行动人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
持股份: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深交所规则,被深交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
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除非有关
当事人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帐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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