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99 证券简称:盛通股份 公告编号:2020076
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 年 9 月 15 日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0 年 9 月 15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9 月 15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3∶
00。
2、会议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三路 18 号公司五楼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贾春琳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189,731,369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34.627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189,731,369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34.627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等人员出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1.00《关于回购注销已离职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 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9,731,369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0.00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为通过。
议案 2.00《关于终止实施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 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7,139,069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0.00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为通过。关联股东唐正军、侯景刚、蔡建军回避表决。
议案 3.00《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 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9,731,369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0.00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为通过。
议案 4.00《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选举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结果如下:
4.01 选举贾春琳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189,731,369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为当选。
4.02 选举栗延秋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189,731,369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为当选。
4.03 选举唐正军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189,731,369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为当选。
4.04 选举蔡建军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189,731,369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为当选。
4.05 选举栗庆岐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189,731,369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为当选。
4.06 选举王莎莎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189,731,369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为当选。
议案 5.00《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选举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结果如下:
5.01 选举敖然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 189,731,369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为当选。
5.02 选举樊小刚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 189,731,369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为当选。
5.03 选举杨剑萍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 189,731,369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为当选。
根据表决结果,贾春琳先生、栗延秋女士、唐正军先生、蔡建军先生、栗庆岐先生、王莎莎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敖然先生、樊小刚先生和杨剑萍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上述 6 名非独立董事和 3名独立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三年,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时止。
公司对换届离任的董事侯景刚先生、马肖风先生、蒋力先生、李万强先生在任职期间的勤勉工作以及对公司发展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议案 6.00《关于第五届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本次选举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结果如下:
6.01 选举吴红涛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同意 189,731,369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为当选。
6.02 选举刘万坤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同意 189,731,369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为当选。
根据表决结果,吴红涛先生、刘万坤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上述 2 名监事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赵文攀先生共同组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任期三年,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监事会届满时止。
公司对换届离任的监事殷庆允先生、张友林先生、姚占玲女士在任职期间的勤勉工作以及对公司发展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四、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2、负责人:马卓檀;
3、见证律师:董凌、陈烨;
4、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与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