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5月9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2019年第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2019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8年4月27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2018年第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2018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予董事会办理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已对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2018年6月14日,公司召开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予董事会办理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股票期权授权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办理授予权益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届监事会2018年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4、2019年5月9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2019年第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2019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修订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事由
公司在制订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时,其业绩考核目标是基于乐博教育核算范围及激励对象范围所做的测算。鉴于本次预留的股票期权拟激励对象均为公司控股的孙公司广州中鸣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管理人员,为了明确考核目标,使激励对象为公司做出更好的贡献,继续发挥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拟将《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中的预留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由原来的“乐博净利润业绩目标”修改为“中鸣数码净利润业绩目标”
三、本次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修订内容
综上,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由原来的: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2018-2020年的3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并行权,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各年度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如表所示:
行权期 公司业绩目标
第一个行权期 2018年度净利润不低于4067万元;
第三个行权期 2020年度净利润不低于5500万元;
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预留行权期 公司业绩目标
第一个行权期 2019年净利润不低于5125万元;
第二个行权期 2020年净利润不低于5500万元;
以上“净利润”是指全资子公司北京乐博乐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2018-2020年的3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并行权,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各年度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如表所示:
行权期 公司业绩目标
第一个行权期 2018年度净利润不低于4067万元;
第二个行权期 2019年度净利润不低于5125万元;
第三个行权期 2020年度净利润不低于5500万元;
以上“净利润”是指全资子公司北京乐博乐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预留行权期 公司业绩目标
第一个行权期 2019年中鸣数码净利润不低于600万元;
第二个行权期 2020年中鸣数码净利润不低于780万元;
以上“中鸣数码净利润”是指公司控股的孙公司广州中鸣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经审计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除上述修订内容外,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改《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四、本次修订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修订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修订,不存在导致加速行权或提前解除限售及降低行权价格或授权价格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本次对<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修订,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修订《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经审阅,我们认为:
基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际情况,公司本次对《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修订,不存在导致加速行权或提前解除限售及降低行权价格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公司聘请北京市大成(深圳)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修订发表了核查意见,本次修订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修订事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律师的法律意见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对本次激励计划修订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认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修订的程序和内容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修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修订尚待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八、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2019年第五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2019年第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2019年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修订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