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进行了审阅,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3、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2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为 2022 年 10 月 31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情形。
5、公司实施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2 年 10 月 31 日,并同意
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25 名激励对象授予 273.20 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邢献军、胡晓明、储敏
2022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