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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禾实业:关于公司签订《顾问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10-29

金禾实业:关于公司签订《顾问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597        证券简称:金禾实业      公告编号:2021-058
          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签订《顾问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签订<顾问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杨迎春先生签订《顾问协议》,聘请杨迎春先生为公司顾问,期限自2021年10月至2022年10月,顾问费用为175万元。

  杨迎春先生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与杨迎春先生签订《顾问协议》属于关联交易。该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均回避了表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以及独立意见。

  本次交易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不属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二、交易方的基本情况

  杨迎春,身份证号:3423221964********。

  杨迎春先生系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杨迎春先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关联交易发生的顾问费用,遵循自愿、平等、互惠互利、公平公允的原则,定价公开、公允、公正,不存在损害交易双方的利益的情形。

    四、交易协议主要内容

  1、协议双方

  甲方: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杨迎春

  2、交易事项


  甲方根据经营发展需要,聘用乙方为公司顾问,乙方受聘为甲方顾问,乙方的工作范围:

    (1)乙方利用其社会威望和资源等优势为甲方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2)乙方通过自身专业领域的知识,对甲方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提供咨询建议。

    (3)乙方通过自身关于公司治理、战略统筹等方面的丰富经验,对甲方管理优化、推进企业传承与发展等方面给予指导和帮助。

    (4)根据甲方提出相关领域的技术支持需求,提供合理的解决方案或措施。

    (5)其他需要乙方提供顾问服务的事项。

  3、费用及期限

  甲方向乙方支付顾问费壹佰柒拾伍万元人民币,甲方将顾问费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期限自2021年10月至2022年10月。

  4、其他

  因本协议产生的任何争议应当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认为需要补充、变更的,可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本次交易的目的、对公司的影响

  杨迎春先生为公司创始人,曾担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等职务,其在大宗化学品及食品添加剂等细分行业从事多年,在相关产品的生产、技术、经营管理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为公司发展做出了卓越的贡献,公司拟聘请杨迎春先生为公司顾问,为公司发展战略、市场规划、业务发展规划及经营管理等方面提供咨询建议及顾问服务,促进公司健康平稳发展。符合上市公司的长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本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本年年初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与杨迎春先生发生关联交易的金额为0元。
    七、相关审议程序与审核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1年10月28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签订<顾问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杨乐先生已对此议案回避表决。

    (二)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1)事前认可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杨迎春先生在大宗化学品及食品添加剂细分行业以及公司经营管理上拥有丰富的经验,能够为公司发展战略、市场规划、业务发展规划及经营管理等方面提供咨询建议。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协议公平、合理,遵循了客观、公允、合理的原则,符合公司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签订<顾问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2)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与杨迎春先生签订《顾问协议》,聘请杨迎春先生为公司顾问,为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提供咨询建议服务,遵循了客观、公允、合理的原则,符合公司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三)监事会审核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交易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次交易遵循客观、公允、合理的原则,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关联董事对该议案依法进行了回避表决。

    八、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签订《顾问协议》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4、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签订《顾问协议》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5、《顾问协议》。

  特此公告。

                                            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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