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签订《顾问协议》暨关联交易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签订《顾问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相关文件进行了审阅,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公司与杨迎春先生签订《顾问协议》,聘请杨迎春先生为公司顾问,为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提供咨询建议服务,遵循了客观、公允、合理的原则,符合公司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王玉春、杨辉、胡国华
2021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