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97 证券简称:金禾实业 公告编号:2014-075
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4年7月2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数量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 公司限制性股票计划审批程序简述
1、2014年5月25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九
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其
后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上报了申请备案材料。
2、2014年7月2日,公司获悉证监会已对公司报送的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确认
无异议并进行了备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
公司可以发出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审议并实施该股权激励计划。
3、2014年7月17日,公司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安徽
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
4、2014年7月1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数量的调整、限
制性股票的授予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并通过了《关于核实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
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5、2014年7月24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再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数量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数量的调整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数量进行调整的情况
(一)调整原因
部分激励对象因已离职或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限制性股票。
(二)调整方案
1、关于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
原147名激励对象中,激励对象陈迎久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史树文因个人原因部分放弃认购限制性股票。本次调整后,公司此次激励
对象人数由147名变更为146名,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的《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确
定的人员。
2、授予数量的调整
因上述2名激励对象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限制性股票数合计60,000股;调整
后,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654万股变更为648万股。
根据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认激励
对象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确定激励对象名单及其授予数量”本次调整
属于授权范围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计划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限制性股票计划授予对象、授予数量进行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
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经核查,鉴于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全部或部分限制性
股票,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对《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的授予对象及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
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
事项备忘录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修订稿的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
程序,同意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五、监事会核实意见
经核实后我们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修订稿的规定,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试行)》以及《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
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等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六、律师意见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授予数
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1号》、《备忘录2号》、《备忘录3号》、《公
司章程》以及《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的相关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