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94 证券简称:比亚迪 公告编号:2021-136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鉴于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已于 2021 年
11 月 8 日根据一般性授权完成 50,000,000 股新增 H 股配售及其登记,本公司的
注册资本、股本总额发生相应变化;同时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业务情况和治理要求,拟对《公司章程》进
行相关修订。2021 年 11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相关具体内容如下:
一、《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涉及修订条款对照表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成立后新增发行14,950万股境 公司成立后新增发行 14,950 万股境
外上市外资股,发行后公司的股本结构 外上市外资股,发行后公司的股本结构
为:普通股 53,950 万股,其中发起人持 为:普通股 53,950 万股,其中发起人持
有 39,000 万股,占公司已经发行的普通 有 39,000 万股,占公司已经发行的普通
1 股总数的 72.29%;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 股总数的 72.29%;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
持有 14,950 万股,占公司已经发行的普 持有 14,950 万股,占公司已经发行的普
通股总数的 27.71%。 通股总数的 27.71%。
前述境外上市外资股发行完成后, 前述境外上市外资股发行完成后,经
经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以资本公积金向 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以资本公积金向全
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28 股,转增完成 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28 股,转增完成后
后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205,010 万股, 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205,010 万股,
其中非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 其中非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48,200 万股,占公司已经发行的普通 148,200 万股,占公司已经发行的普通
股总数的 72.29%;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 股总数的 72.29%;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
持有 56,810 万股,占公司已经发行的 持有 56,810 万股,占公司已经发行的普
普通股总数的 27.71%。 通股总数的 27.71%。
前述资本公积金转增完成后,经股 前述资本公积金转增完成后,经股东
东大会及有关监管部门批准,公司定向 大会及有关监管部门批准,公司定向增
增发境外上市外资股 22,500 万股,增发 发境外上市外资股 22,500 万股,增发完
完成后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227,510 成后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227,510 万
万股,其中非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 股,其中非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
148,200 万股,占公司已经发行的普通 148,200 万股,占公司已经发行的普通股
股总数的 65.14%;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 总数的 65.14%;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
持有 79,310 万股,占公司已经发行的普 有 79,310 万股,占公司已经发行的普通
通股总数的 34.86%。 股总数的 34.86%。
公司于 2011 年 6 月 7 日经中国证券 公司于 2011 年 6 月 7 日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 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7,900 万股,于 2011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7,900 万股,于 2011
年 6 月 3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年 6 月 3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前述增资发行境内上市内资股股份 前述增资发行境内上市内资股股份
后,经股东大会及有关监管部门批准, 后,经股东大会及有关监管部门批准,
公司增发境外上市外资股 12,190 万股, 公司增发境外上市外资股 12,190 万股,
于 2014 年 5 月 30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 于 2014 年 5 月 30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
有限公司上市。 有限公司上市。
公司于 2016 年 1 月 25 日经中国证 公司于2016年1月25日经中国证券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非公开发行境 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非公开发行境内
内人民币普通股 25,214.2855 万股,于 人民币普通股25,214.2855万股,于2016
2016 年 7 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年 7 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前述非公开发行境内人民币普通股 前述非公开发行境内人民币普通股
后,经股东大会及有关监管部门批准, 后,经股东大会及有关监管部门批准,
公司增发境外上市外资股 13,300 万股, 公司增发境外上市外资股13,300 万股及
于 2021 年 1 月 28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 5,000 万股,分别于 2021 年 1 月 28 日和
有限公司上市。 2021年11月8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
经前述境外上市外资股发行完成 公司上市。
后 , 公 司 的 股 本 结 构 为 : 普 通 股 经前述境外上市外资股发行完成后,
286,114.2855 万股,其中 A 股股东持有 公 司 的 股 本 结 构 为 : 普 通 股
181,314.2855 万股,占公司已经发行的 291,114.2855 万股,其中 A 股股东持有
普通股总数的 63.37%;境外上市外资股 181,314.2855 万股,占公司已经发行的
股东持有 104,800 万股,占公司已经发 普通股总数的 62.28%;境外上市外资股
行的普通股总数的 36.63%。 股东持有 109,800 万股,占公司已经发
行的普通股总数的 37.72%。
2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
民币 286,114.2855 万元。 民币 291,114.2855 万元。
本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授权本公司董事会批准本公司在发行新增 H 股后
增加注册资本及对本公司章程中涉及股本总额、股权结构等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并授权管理层办理相关手续。因此,本次修改《公司章程》第二十一条以及第二十四条无需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公司注册资本变更需经主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
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涉及修订条款对照表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 第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持
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内资股(A 股) 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内资股(A 股)前已
前已经发行的股份的转让,应按照法律、 经发行的股份的转让,应按照法律、行
行政法规及有关上市规则的规定执行。 政法规及有关上市规则的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1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
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
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
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
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内资股 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内资股
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 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 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
2 间限制。 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前款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
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