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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亚迪:H股公告(根据一般授权配售新H股)

公告日期:2021-11-01

比亚迪:H股公告(根据一般授权配售新H股) PDF查看PDF原文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本公告仅供参考,并非收购、购买或认购任何本公司证券的邀请或要约。
本公告并非亦不构成于美国(包括其领土和属地、美国任何州份和哥伦比亚地区)出售证券的要约或邀请。本公告或其任何内容或其副本亦不得携进美国境内或于美国境内直接或间接派发。除非有关证券根据证券法办理登记或获得豁免遵守证券法的登记规定,否则有关证券未亦不会根据经修订的 1933 年《美国证券法》(“证券法”)登记,且不得于美国提呈发售、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任何在美国提呈的证券公开发售必须由本公司刊发招股说明书,当中须载列公司及管理层以及财务报表的详细资料。本公司并无计划在美国公开发售任何证券。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BYD COMPANY LIMITED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211)

                                  Website: http://www.byd.com

              根据一般授权配售新 H 股

                          联席全球协调人及配售代理

 董事会欣然宣布,本公司和配售代理于2021年10月29日(收市时间后)订立了配售协议, 根据配售协议所列条款并在配售协议所列条件的规限下,本公司同意按配售价发行配售 股份,而配售代理已分别单独同意作为本公司的代理,以按尽力基准促使承配人按配售 价购买配售股份。配售股份将根据一般授权配发及发行。
 假设配售股份全数配售,配售所得款项总额预计约为13,800百万港元,于扣除佣金和估 计费用后,配售所得款项净额预计约为13,744百万港元。配售所得款项净额拟用作本集 团补充营运资金、偿还带息债务、研发投入以及一般企业用途。配售股份相当于现有已 发行1,048,000,000股H股的约4.77%,及于本公告日期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约1.75%。配售 股份约占经扩大已发行H股数目约4.55%及配售股份配发及发行后经扩大已发行股份总数 的约1.72%,并假设从本公告日期起至配售完成,除发行配售股份外,本公司已发行股 本没有其他变化。根据配售,所配售之配售股份的总面值为人民币50,000,000元。
 配售代理将按尽力基准向不少于六名承配人(为独立专业、机构及╱或其他投资者)配 售配售股份,惟发生下文‘终止’一段所列若干事项时可予以终止。
 本公司已就配发及发行配售股份接获中国证监会批准。
 鉴于完成配售须待达成若干先决条件及配售代理不行使终止权后方可作实,故配售未必 会进行。股东及有意投资者于买卖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
配售新H股
董事会欣然宣布,本公司和配售代理于2021年10月29日(收市时间后)订立了配售协议。配售协议之主要条款载列如下。
配售协议
日期
2021年10月29日 (收市时间后)
协议方

  (1)  本公司;及

  (2)  配售代理
 配售股份
 本公司将根据配售协议所列条款并在配售协议所列条件的规限下,发行本公司注册资本中 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的50,000,000股新H股。
 配售股份相当于现有已发行1,048,000,000股H股的约4.77%,及于本公告日期已发行股份总
数的约1.75%。配售股份约占经扩大已发行H股数目的约4.55%及配售股份配发及发行后经扩大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约1.72%(并假设除发行配售股份外,本公司股本于本公告日期至配售完成期间将无任何其他变动)。根据配售,所配售之配售股份的总面值为人民币50,000,000元。
配售
根据配售协议所列条款并在配售协议所列条件的规限下,本公司同意按配售价发行配售股份,而配售代理已分别单独同意作为本公司的代理,以按尽力基准促使承配人按配售价购买配售股份。
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就董事所知、所悉及所信,配售代理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均为独立于本公司及其联系人及关连人士且与彼等并没有关连。
承配人
配售代理将按尽力基准向不少于六名承配人配售配售股份,而该等承配人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均为与本公司、本公司之关连人士、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之任何董事、监事、最高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或彼等各自之联系人概无关连的独立专业、机构及/或其他投资者。概无承配人将于紧随配售完成后成为本公司之主要股东。
配售价
每股配售股份的配售价276.0港元:
(a)  较联交所所报2021年10月29日前(即本公告刊发前最后一个交易日,含该日)最后
    连续十个交易日之平均收市价每股H股约294.2港元折让约6.2%;
(b)  较联交所所报2021年10月29日前(含该日)最后连续五个交易日之平均收市价每股
    H股约304.3港元折让约9.3%;及
(c)  较2021年10月29日于联交所所报之收市价每股H股296.6港元折让约6.9%。
经扣除佣金和估计费用后的配售所得款项净额预计约为13,744百万港元。配售完成后每股H股所筹集之净额(扣除佣金和估计费用后)约为274.9港元。配售价乃按公平交易原则及参照市况以及每股H股最近的收市价经洽商后厘定。董事认为配售价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股东整体的最佳利益。
配售股份的地位
配售股份经配发、发行及缴足后,将在无留置权、抵押及产权负担之情况下各方面与配售股份发行日现有已发行 H 股享有同等地位,以及拥有配售股份发行日附有的所有权利,包括有权收取在配售股份发行日当日或之后所宣派、作出或支付的所有股息之权利。
禁售承诺
本公司已向配售代理承诺,由配售协议日期至交割日后90日期间,在未经配售代理事先书
面批准的情况下,除配售股份外,本公司或代表其或彼等行事之任何人士概不会(i)出售、转让、处置、配发或发行,或要约出售、转让、处置、配发或发行,或授出任何购股权、权利或认股权证以有条件或无条件或直接或间接或以其他方式认购任何股份或任何股份权益或任何可转换或行使或兑换为任何股份或股份权益或与之基本类似的证券(无论是通过现金结算或以其他方式进行的实际处置、有效经济处置或互换)或(ii)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订立或进行任何与上文(i)项所述者有相同经济效应的交易或(iii)宣布有意订立或进行上文(i)或(ii)项所述之交易。
本公司主席、执行董事及主要股东王传福先生已向配售代理承诺,由配售协议日期至交割日后90日期间,在未经配售代理事先书面批准的情况下,其不会,亦将促使其代理人、其控制的公司或其关联的信托不会(无论个别或共同及直接或间接)(i)出售、转让、处置、借贷、抵押、配发或发行,或要约出售、转让、处置、借贷、抵押、配发或发行,或授出任何购股权、权利或认股权证以有条件或无条件或直接或间接或以其他方式认购任何股份或任何股份权益或任何可转换或行使或兑换为任何股份或股份权益或与之基本类似的证券或(ii)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订立或进行任何与上文(i)项所述者有相同经济效应的交易或(iii)宣布有意订立或进行上文(i)或(ii)项所述之交易。
配售条件
须待于交割日上午八时三十分(香港时间)(或本公司与配售代理可能协定的较后时间和/或日期)或之前达成或经配售代理豁免(仅就条件(c)、(d)、(e)、(f)、(g)和(h)项而言)以下条件后,方可完成配售:
(a)  所有中国的相关监管部门(包括中国证监会)就本次发行与配售配售股份给予的批
    准于交割日保持生效及有效力;
(b)  上市委员会批准配售股份上市,并许可配售股份交易(以及交付代表配售股份的正
    式股份凭证之前,该上市与交易许可未被撤回);
(c)  配售代理的中国法律顾问按照配售代理满意的形式及内容,交付配售代理要求的中
    国法律意见书;
(d)  本公司的香港法律顾问按照配售代理满意的形式及内容,交付配售代理要求的香港
    法律意见书;
(e)  本公司的美国法律顾问按照配售代理满意的形式及内容,交付配售代理要求的美国
    ‘无须登记’法律意见书;
(f)    配售代理的美国法律顾问按照配售代理满意的形式及内容,交付配售代理要求的美
    国‘无须登记’法律意见书;
(g)  交付一份经核证的中国证监会批准给每一位配售代理;及
(h)  交付一份由本公司主席及执行董事王传福先生于配售协议日签署的禁售保证。
在尽可能合理可行的情况下,本公司应向联交所申请批准其配售股份上市与交易,并在尽可能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一切合理努力通过上市委员会针对配售股份上市与交易进行的审
批,并在获得审批后尽快通知配售代理。本公司应提供相关资讯、递交相关材料、支付相关费用并按照配售代理和/或联交所就达成以上配售条件方面的合理要求完成所有应尽事宜。
若配售条件(a)及(b)项未于交割日上午八时三十分(香港时间)或之前或本公司与配售代理协商一致的、较迟的时间和/或日期被满足,除配售协议另有规定外,则配售协议项下本公司与配售代理的义务及责任也随之终止,除过去的违规外,任何一方不应就有关费用、损害赔偿、补偿或其他与配售协议有关之事宜向其他任何一方提出索赔。若配售条件(c)至(h)项未于交割日上午八时三十分(香港时间)或之前或本公司与配售代理协商一致的、较迟的时间和/或日期被满足或被配售代理豁免,配售代理可自行决定选择立即终止配售协议,并且该终止将具有与上述同样的效力。
终止
在本公司包括但不限于违反任何载于配售协议中的陈述、保证及承诺和若干不可抗力情形的发生的情况下,配售代理可根据配售协议条款,在交割日上午八时三十分(香港时间)前任何时间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终止配售协议而毋须向本公司负任何责任。
配售完成
待上述条件达成后,配售应在交割日或尽快于切实可行时期内或配售代理与本公司书面协商一致的其他时间和/或日期完成。
鉴于完成配售须待达成若干先决条件及配售代理不行使终止权后方可作实,故配售未必会进行。股东及有意投资者于买卖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
发行配售股份的一般授权
配售股份将根据一般授权配发及发行。所以,配发及发行配售股份将不需股东的批准。根据一般授权,董事会有权配发及发行最多209,600,000股H股,占本公司于2021年6月8日(即年度股东大会日期)已发行H股总额20%。截止本公告日期,本公司尚未根据前述一般授权发行任何H股。
配售的理由及配售所得款项的用途
业务发展方向
比亚迪作为全球新能源汽车行业的先行者和引领者,凭藉长期以来的技术积累和前瞻布局,建立了在新能源汽车行业的全球领导地位及核心零部件自主可控的能力。
伴随着新能源汽车行业的爆发,比亚迪将抓住行业发展机遇,加大对新能源汽车业务的布局。
电动化及智能化是汽车行业未来发展方向,本公司将通过技术革新实现新能源汽车对燃油汽车的加速替代,并通过汽车智能化领域的软硬件布局,实现传统汽车向智能汽车的飞跃。
 凭藉动力电池领域的研发积累、工艺优势及开创性的刀片电池技术,本公司将持续加大动 力电池的产能布局,推动中国动力电池对全球汽车厂商的输出。
 配售所得款项的用途
 配售为本公司在业务机会中提供优化资本结构和财务结构的良机,亦通过吸引若干高品质 机构投资者参与配售,进一步丰富本公司股东基础。董事认为,配售协议的条款(包括但 不限于配售价)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假设所有配售股份全数配 售,配售所得款项总额预计约为13,800百万港元,而经扣除佣金和估计费用后的配售所得 款项净额预计约为13,744百万港元。配售所得款项净额拟作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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