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92 证券简称:ST八菱 公告编号:2023-001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实施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21 日召开
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4.5 元/股(含本数),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600 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 3,100 万元(含本数),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2022 年 1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份回购方案的议案》,同意将回购股份价格上
限调整至不超过人民币 10 元/股,并将回购期限延长 12 个月至 2023 年 1 月 20
日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1 年 1 月 22 日、2021 年 1 月 27 日、2022 年
1 月 19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8)、《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1-011)及《关于调整股份回购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5)。
截至 2023 年 1 月 5 日,本次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上市
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现将公司回购实施结果公告如下:
一、回购股份的实施情况
1. 2021 年 2 月 2 日,公司首次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本次股份回购,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3 日披露的《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暨回购进
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5)。
2.回购期间,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的有关规定,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回购进展情况,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百分之一的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予以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1 年 3 月 2 日、4 月 1 日、5 月 7 日、6 月 2 日、7 月 1 日、8 月 2 日、9 月 2
日、10 月 9 日、11 月 2 日、12 月 2 日以及 2022 年 1 月 1 日、1 月 29 日、3 月
1 日、4 月 1 日、5 月 6 日、6 月 1 日、7 月 1 日、8 月 2 日、9 月 1 日、10 月 10
日、11 月 1 日、12 月 1 日、12 月 31 日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进展情况的
公告》,于 2021 年 3 月 27 日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比例达到 1%的公告》及
2022 年 12 月 17 日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比例达到 2%的进展公告》。
3. 截至 2023 年 1 月 5 日,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已实施完毕。回购期间(2021
年 2 月 2 日至 2023 年 1 月 5 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
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 6,732,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38%,其中,最高
成交价为 6.52 元/股,最低成交价为 2.88 元/股,成交总金额为 30,993,730.00
元(不含交易费用)。
二、回购股份情况与回购方案不存在差异的说明
公司已按披露的回购方案完成本次股份回购,回购的资金来源、回购价格、使用资金总额、实施期限等与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回购方案及回购调整方案不存在差异。
三、本次回购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财务、经营、研发、债务履约能力等方面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回购实施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亦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公司股权分布情况仍然符合上市条件。
四、回购期间相关主体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回购期间,公司高管黄生田先生因其与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质押式证券回
购纠纷一案,被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7 月 29 日在江苏省苏州
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193.71 万股,导致其被动减持。黄生田先生被司法拍卖的股票已全部完成过户。
除此以外,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回购期间内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形。
五、回购股份实施的合规性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数量、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公司股份: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个交易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在回购股份期间,每五个交易日回购股份的数量未超过首次回购股
份事实发生之日(2021 年 2 月 2 日)前五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
24,020,845 股的 25%(即 6,005,211 股)。
3.公司本次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前半小时内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六、股份变动情况及后续安排
公司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如公司在回购股份后按既定用途成功实施,公司总股本不会变化。如公司未能在股份回购完成之后 36个月内实施上述用途,或所回购股份未全部用于上述用途,未使用的股份将依法
予以注销,公司总股本则会相应减少。
公司本次回购的股份全部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在回购股份实施上述用途或注销之前,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质押等相关权利。
公司后续将适时作出安排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