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91 证券简称:恒大高新 公告编号:2023-055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26 日召开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修订背景及说明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改。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
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技术总监。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
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 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申报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份。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权: 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
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
做出决议; 式做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
披露后,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
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5000 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涉及的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
过。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保;
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二节 《独立董事》相关章节删除,相应条款序号顺
第二节 《独立董事》相关章节 延调整。
第一百一十条 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