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91 证券简称:恒大高新 公告编号:2017-134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以2017年11月7日为授予日,向171名激励对象授予560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2017年11月7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江
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其主要内容如下:
1、激励方式: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权益工具为限制性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
3、激励对象: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171人,包括公司公告
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4、授予价格: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6.43元。
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为每股6.11元;
(二)本激励计划公告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60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额/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为每股6.43元。
5、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相应授予日起12个月。激励对象
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自首次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3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次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自首次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35%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次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自首次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35%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次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6、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17-2019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
度考核一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首次授予部分的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17年净利润不低于1,000万元;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18年净利润不低于4,000万元;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019年净利润不低于12,000万元。
注:1、上述“净利润”指标为未扣除本次激励成本前的净利润,且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公司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解除限售比例:
考核结果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分数段 90分以上 80~90 60~80 60分以下
(含90) (不含90) (不含80) (不含60)
解除限售比例 100% 70% 0%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考核结果对应的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激励对象当期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7年10月2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和第四届监
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2017年 11月 7日,公司召开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2017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17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授权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3、2017年11月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和第四届监
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同意公司以 2017年11月7日为授予日,向171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560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说明
公司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公司2017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三、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一)公司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的规定如下: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董事会对授予条件已成就的说明
公司及激励对象未发生上述所示情形,董事会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向符合授权条件的171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560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一)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7年11月7日。
根据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
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经核查,确定 2017年 11月 7 日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符合本
次激励计划的规定。
(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来源和股票数量
1、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的来源为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人民币A股
普通股股票。
2、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合计560万股,约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1.86%。
(三)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6.43元。
(四)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获授的限制 占首次授予限 占授予日公司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制性股票总数 股本总额的比
(万股) 的比例 例
周小根 董事、副总经理 10 1.79% 0.03%
聂政 副总经理 5 0.89% 0.02%
邵英平 副总经理 8 1.43% 0.03%
饶威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10 1.79% 0.03%
万建英 财务总监 8 1.43% 0.03%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166 519 92.68% 1.72%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