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
行)》、《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独立
董事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
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
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相
关事项发表意见:
1、本次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预留股票期权和
限制性股票授予对象为新引进及晋升的中高级人才,不存在禁止获授
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
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2、董事会确定本次公司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预留激励计划的授
权日为2014年8月28日,该授权日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
忘录1-3号》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授权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
授权也符合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
票的条件。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
助的计划或安排。
4、公司实施激励计划预留权益的授予,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
束机制,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
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提高公司
业绩。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
授权日为2014年8月28日,并同意预留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
对象获授股票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签字):
王金本 郭华平 李汉国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