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90 证券简称:万安科技 公告编号:2021-037
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浙 0681 民初 8050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工业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16198796G
法定代表人:陈锋
被告 1:重庆市南翔橡塑厂(以下简称“重庆南翔”)
住所:重庆市沙坪坝区覃家岗镇梨树湾村杨家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203512372U
法定代表人:何朝翔
被告 2:叶思咏
住所: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二路 148 号 4 单元 7-3
身份证号码:510212195701******
(二)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三)事实与理由
2018 年因被告 1 重庆市南翔橡塑厂供应的气制动阀出现严重质量问题,造
成原告损失。2019 年 1 月 8 日,三方签订质量索赔协议约定被告 1 先向原告支
付首期赔偿金 450 万元,后续新发生的赔偿款、差旅费、返工费、客户考核等一切新发生的款项按质量索赔协议约定一并支付,被告 2 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2020 年 1 月 8 日三方签订质量索赔补充协议,明确被告 1 对原告造成的损失为
622.7367 万元,剩余待支付金额为 479.418599 万元,被告 1 自 2020 年起在每个
季度的最后一天前支付 25 万元,直至偿清所有赔偿金。被告 2 对被告 1 的债务
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当被告 1 不履行债务时,原告可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所欠款项。
但签订质量索赔补充协议后二被告未支付任何费用,因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 1 支付赔偿款 479.418599 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 2020 年 4
月 1 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5 倍计算利息
至清偿之日,暂计至 2021 年 6 月 2 日利息为 32.3008 万元),被告 2 承担连带责
任;
2、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 1 承担,被告 2 承担连带责任。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次披露诉讼外,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最终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对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浙 0681 民初 8050 号】
特此公告。
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