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的议案等事项进行了审议,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过审慎核查,我们认为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担任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资质条件,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有利于保障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
本议案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续聘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 2021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全资子公司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在满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需求、保证募投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强募集资金的流动性,可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本事项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本次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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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广新 王丽娜 李华雄
2021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