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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围海:关于公司与仲成荣及相关方签署《和解框架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1-20

*ST围海:关于公司与仲成荣及相关方签署《和解框架协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586            证券简称:*ST 围海              公告编号:2022-028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与仲成荣及相关方签署《和解框架协议》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无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签署的协议仅为初步意向,不具备法律效力。本协议于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围海股份”或“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通过后生效。本协议及其后续协议的签订和履行存在不确定风险。

  2、本协议中的主体上海千年工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年投资”)、持有公司 59,101,557 股股票(对应比例为 5.17%),为公司 5%以上股东,仲成荣
持有公司 7,410,540 股股权,持股比例为 0.65%;王永春持有公司 11,224,779 股
股权,持股比例为 0.98%。仲成荣、王永春夫妇为千年投资股东、实际控制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6.3.3 条,千年投资、仲成荣及王永春构成上市公司的关联方,公司将在协议各方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后及时履行关联交易相关审议程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协议对公司 2022 年度经营业绩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后续进展情况,依法履行相应的决策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和解框架协议背景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围海股份”或“公司”)与上海千年工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仲成荣、汤雷、王永春、罗翔(以下简称“千年投资相关方”)于 2017 年 8 月签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约定公司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千年投资相关方持有的上海千年城市规划
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千年”)合计 88.22975%的股份;同日,公司与千年投资相关方签署了《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盈利补偿协议》,千年投资相关方作为业绩承诺方,就上海千年 2017 至 2019 年度的经营业绩及盈利补偿事宜作出承诺。千年投资相关方取得的对价股份已于 2018 年 6 月
5 日在深交所上市,并将结合上海千年 2017 至 2019 年度业绩完成情况在三年内
分三批解除限售。针对限售股解禁,千年投资相关方已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起仲
裁(案号:(2021)沪仲案字第 3964 号),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3 日披露
的《关于收到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97),该限售股解禁仲裁案件尚未裁决。

  仲成荣、汤雷与公司签订有《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仲成荣、汤雷关于上海千年城市规划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书》,但各方就该协议的履行存在争议,因此仲成荣、汤雷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案号:(2020)沪仲案字第 1827 号)要求公司支付股份转让款,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0年 9 月 19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54),该案件目前尚未裁决。

  针对上述股份转让纠纷、股票解禁等事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公司
于 2022 年 1 月 19 日与千年投资相关方签署了《和解框架协议》。

  二、交易对手方基本情况

  1、上海千年工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王永春

  注册资本:100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1992 年 11 月 23 日

  注册地址:上海市闵行区颛兴路 670-694 号 3 层 317 室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1327508152

  股权结构:仲成荣持股比例 93.15%,王永春持股比例 6.85%

  实际控制人:仲成荣、王永春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企业形象策划;销售建筑装潢材料,工艺品。

  和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千年投资持有公司 59,101,557 股股票(对应比例为5.17%),为公司 5%以上股东,仲成荣、王永春夫妇系千年投资股东、实际控制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6.3.3 条,千年投资、仲成荣及王永春构成上市公司的关联方。

  关联方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类似交易情况:最近三年内,公司仅于 2021 年 12 月 29 日与千年投资、
仲成荣、王永春、汤雷、罗翔方签署了《关于恢复控制权的协议》,除此以外,公司未与交易对手方发生类似交易情况。

  履约能力: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

  2、仲成荣、王永春

  仲成荣持有公司 7,410,540 股股权,持股比例为 0.65%;王永春持有公司
11,224,779 股股权,持股比例为 0.98%。仲成荣、王永春夫妇为千年投资股东、实际控制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6.3.3 条,千年投资、仲成荣及王永春构成上市公司的关联人。仲成荣、王永春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

  类似交易情况:最近三年内,公司仅于 2021 年 12 月 29 日与千年投资、
仲成荣、王永春、汤雷、罗翔方签署了《关于恢复控制权的协议》,除此以外,公司未与交易对手方发生类似交易情况,也不存在其他生效的协议。

  3、汤雷

  汤雷持有公司 267,589 股股权,持股比例为 0.02%,汤雷具备良好的履约能
力。

  类似交易情况:最近三年内,公司仅于 2021 年 12 月 29 日与千年投资、
仲成荣、王永春、汤雷、罗翔方签署了《关于恢复控制权的协议》,除此以外,公司未与交易对手方发生类似交易情况,也不存在其他生效的协议。

  4、罗翔

  罗翔持有公司 5,983,299 股股权,持股比例为 0.52%。罗翔具备良好的履约
能力。

  类似交易情况:最近三年内,公司仅于 2021 年 12 月 29 日与千年投资、
仲成荣、王永春、汤雷、罗翔方签署了《关于恢复控制权的协议》,除此以外,公司未与交易对手方发生类似交易情况,也不存在其他生效的协议。

  三、和解协议主要内容

  (一)交易主体

  甲方: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广贤路 1009 号

  乙方:

  乙方 1:上海千年工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年投资”)

  地址:上海市闵行区颛兴路 670-694 号 3 层 317 室

  乙方 2:仲成荣

  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延长西路 220 弄 3 号 303/304 室

  乙方 3:汤雷

  地址:上海市闵行区颛兴东路 1550 弄 7 号 702 室

  乙方 4:王永春

  地址:上海市闵行区贵都路 366 弄 121 号

  乙方 5:罗翔

  地址:上海市闸北区沪太路 909 弄 1 号 202 室

  本协议中,乙方 1、乙方 2、乙方 3、乙方 4、乙方 5 合称“乙方”;甲方、
乙方单称为“一方”,合称为“各方”。

  (二)协议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 上海千年股份转让纠纷和解条款

  1.1 鉴于乙方 2、乙方 3 已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案号:(2020)沪仲
案字第 1827 号),请求甲方收购乙方 2、乙方 3 合计持有的上海千年 9.6795%股
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对价合计约为 2.3 亿元,该案件目前尚未裁决。
  1.2 按照相关监管规定,本次交易应当取得对标的公司上海千年最新出具的审计报告及评估报告,因此甲方和乙方 2、乙方 3 同意,在本协议生效的前提下,
甲方拟以现金方式收购乙方 2、乙方 3 所持标的股份,收购价格暂定为 2.3 亿元(最
终收购价格根据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协商确定)(以下简称“收购对价”),并暂定按照下列阶段进行支付:


  1.2.1  2022 年 6 月 30 日之前,甲方暂定按照收购对价的 40%向乙方支付
【9,200】万元,乙方 2、乙方 3 分别按照其各自比例确定收购对价,如逾期未付则就应付未付部分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1.2.2  2023 年 6 月 30 日之前,甲方暂定按照收购对价的 60%向乙方支付
【13,800】万元,乙方 2、乙方 3 分别按照其各自比例确定收购对价,如逾期未付则就应付未付部分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1.2.3  尽管有前述约定,甲方可以在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 2、乙方 3 的情况
下,由甲方、乙方 2、乙方 3 就上述付款期限另行协商,在达成一致后签署补充协议。若未能达成一致,则甲方仍应当按照第 1.2.1 条和第 1.2.2 条支付。

  1.3 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第 1.2 条将收购对价汇入乙方 2、乙方 3 指定的银行账
户。

  1.4 甲方和乙方 2、乙方 3 同意,在甲方按照第 1.2 条支付完毕收购对价后,
乙方 2、乙方 3 将其合计所持 9.6795%股份转让给甲方,并应甲方要求配合办理股份托管手续。对于乙方及相关方已向甲方完成交割的股份(88.22975%),乙方同意应甲方要求配合办理相关股份托管手续。

  1.5 本次股份转让过程涉及的税费由乙方 2、乙方 3 各自承担。

  1.6 乙方保留向甲方继续追索(2020)沪仲案字第 0012 号裁决书项下未付款
项的权利。

  第二条 股票解禁条款

  2.1 乙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新增股份剩余未解除的限售情形如下:

    序号              股东全称            持有限售股份数量(股)

      1          千年投资(乙方 1)                    40,546,420

      2            王永春(乙方 4)                      7,493,346

      3            仲成荣(乙方 2)                      4,057,142

      4            罗翔(乙方 5)                        3,641,890

      5            汤雷(乙方 3)                          102,613

                    合计                                55,841,411

  上述乙方 1、乙方 2、乙方 3、乙方 4、乙方 5 合计持有的 55,841,411 股股票
(以下简称“目标股票”)尚未解禁。


  乙方已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案号:(2021)沪仲案字第 3964 号),该案件目前尚未裁决。

  2.2 双方承诺尽快完成《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盈利补偿协议》中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基于本协议鉴于部分第(4)项下相关专业中介机构已经出具的上海千年业绩承诺期内(2017 年、2018 年和 2019 年)的相关报告,甲方承诺立即聘请中介机构出具尚未出具的相关专项审核意见。

  2.3 甲方在本协议生效且在达到法律法规要求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按照乙方
1、乙方 2、乙方 3、乙方 4、乙方 5 各自比例,申请解禁乙方持有的甲方目标股
票(四舍五入到个位,下同;若本协议签署之日至实际解禁日甲方有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股份变动事项,甲方申请解禁的股票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下同);乙方承诺解禁股票中的 35,841,411 股股票在解禁之日起【12】个月内不减持,甲方就该承诺事项进行相应公告。

  2.4 乙方承诺在目标股票解禁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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