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更新后)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提名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1、本次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具备履行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提名程序合法、有效;
2、未发现独立董事候选人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于董事候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认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
3、同意提名徐群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综上,我们同意将《关于提名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中兴华所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备对公司财务和内部控制状况进行审计的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以及独立性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聘任中兴华所为公司 2021年财务及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唐建新、张炳生、李晓龙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签名: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