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更新后)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要求,作为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对公司管理层提交的《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进行了事前核查,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公司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与我们进行了事前沟通,经核查,公司原审计机构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考虑自身人员情况和业务量及审计时间安排,不再续接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拟改聘中兴华所为公司2021年财务及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
公司就关于拟聘任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1年财务及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与我们进行了事前沟通,经核查,中兴华所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备对公司财务及内部控制状况进行审计的能力,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且无不良诚信记录。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将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唐建新
张炳生
李晓龙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