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最新监管规则,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公司决定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设立的股份有限公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设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 司。
公司由其前身南通通达矽钢冲压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并 公司由其前身南通通达矽钢冲压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并
在江苏省南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南通工商局”)注 在江苏省南通市行政审批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
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 320683000011924。 号为 320683000011924。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
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电动机、发电机定转子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电动机、发电机定转子铁心产品的研发、制造、销售、服务;电动机、电气控制设备、 铁心产品的研发、制造、销售、服务;电动机、电气控制设备、电动工具的研发、制造、销售、服务;风力、柴油、水轮、汽轮 电动工具的研发、制造、销售、服务;风力、柴油、水轮、汽轮发电机设备及配件的研发、制造、销售、服务;专用设备、专用 发电机设备及配件的研发、制造、销售、服务;专用设备、专用模具的研发、制造、销售、服务;电机制造专用材料的采购、加 模具的研发、制造、销售、服务;电机制造专用材料的采购、加工、销售、配送、仓储、服务;金属切削加工;经营本企业自产 工、销售、配送、仓储、服务;金属切削加工;经营本企业自产
产品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 产品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
外)。(经营范围中国家有专项规定的从其规定) 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员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按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交易;公司股票 公司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进入
被终止上市后,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
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
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 5%以上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的,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
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
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 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
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 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 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 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