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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达动力: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告日期:2021-09-29

通达动力: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PDF查看PDF原文

            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调整本次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方案的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先审查,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调整本次发行方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调整后的本次发行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发行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本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根据调整后的本次发行方案制定的《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发行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并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天津鑫达瑞明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系公司关联方,因此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调整后的本次发行方案,公司与发行对象拟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该协议的各项条款遵循了公平、公开、自愿和诚信原则,交易内容与方式符合相关规则,该关联交易的实施体现了认购人对公司发展的信心,有利于公司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并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本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
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调整后的本次发行方案及本次发行的实际情况制定的《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符合未来公司整体战略发展规划,以及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并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为充分保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上述议案需由非关联董事进行审议,关联董事需履行回避表决程序。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梁上上                                    曾俭华

签署:                                    签署:

朱南军
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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