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调整本次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方案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调整本次发行方案并修订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调整后的本次发行方案合理、切实可行,该方案与修订后的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发行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严格依照相关规定审议了关于调整本次发行方案并修订预案的相关事项,关联董事履行了回避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批权限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表决结果有效。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关于调整本次发行方案并修订预案的相关议案。
二、关于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调整后的本次发行方案并结合本次发行的实际情况编制的《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修订后的本次发行
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符合未来公司整体战略发展规划,以及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本次募集资金的到位和投入使用,有利于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提升公司整体实力及盈利能力,增强公司后续融资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为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奠定基础,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
三、关于修订后的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有关文件的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根据调整后的本次发行方案就本次发行事宜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制定了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相应承诺。前述修订后的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分析、相关填补措施及承诺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修订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四、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天津鑫达瑞明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系公司关联方,因此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调整后的本次发行方案,公司与发行对象拟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该协议的各项条款遵循了公平、公开、自愿和诚信原则,交易内容与方式符合相关规则,该关联交易的实施体现了认购人对公司发展的信
心,有利于公司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上述与关联交易相关的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过全体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且相关议案审议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关联交易相关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遵循了公平、合理原则,定价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上述与本次关联交易相关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梁上上 曾俭华
签署: 签署:
朱南军
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