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75 证券简称:*ST 群兴 公告编号:2022-013
广东群兴玩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出售土地厂房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广东群兴玩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8 日在《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出售土地厂房的进展暨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25),
并于 2020 年 10 月 29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出售土地厂房的进展暨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145),就公司与汕头市金佳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佳力”)土地厂房买卖合同纠纷案((2020)粤 0515 民初 1423 号,以下简称“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披露。本案中,金佳力向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公司应根据《土地厂房买卖合同》之约定,配合办理相关不动产的过户手续,并承担因未及时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产生的相应违约责任。针对上述案件,公司已提起反诉,主张该等合同可能存在无效情形,并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合同无效。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一)一审情况
公司收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2020)粤 0515 民初 1423 号判决书,
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广东群兴玩具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 日内配合原告(反诉被告)汕头市金佳力实业有限公司办理被告(反诉原告)广东群兴玩具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汕头市澄 海区凤翔街道岭海工业区清平路
北侧群兴工业园 6 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不动产权证号为
粤( 2020 )澄海区不动产 权第 0003053 号]的过户手续;
二、 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汕头市金佳力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 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广东群兴玩具股份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
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司已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二审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5 日收到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粤)05
民终 1028 号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将配合金佳力办理土地厂房的过户手续,并按照土地厂房出售价格与
过户时土地厂房账面价值的差额扣除相应税费确认资产处置损益,预计对利润影响不大。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2020)粤 0515 民初 1423 号判决书
2、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粤)05 民终 1028 号判决书
特此公告。
广东群兴玩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5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