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75 证券简称:*ST 群兴 公告编号:2021-005
广东群兴玩具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广东群兴玩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二十二次会议于 2021 年 1 月 18 日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
近日以电子邮件、电话和专人送达的方式向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出。会议应出席会议董事 5 人,实际出席会议董事 5 人,会议由董事长张金成先生主持,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全体董事认真审议后,采用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 2020 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鉴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约定的服务内容已经完成,经双方友好协商,公司不再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
综合考虑公司业务发展和未来审计的需要,经过认真调查了解和接洽,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公司拟聘任具备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负责公司 2020年度财务审计、内部控制审计等工作。具体审计费用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市场行情等因素与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协商确定后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事宜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均进行了事先沟通说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已明确知悉本次变更事项并确认无异议。前、后任会计师已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53 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的规定进行了沟通,双方均无异议。
独立董事已就该项议案出具了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6)。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已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2、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范晓东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根据《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核,公司董事会同意提名陈婷女士(简历见附件)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上述候选人当选后,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董事辞职暨补选董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7)。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已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3、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董事会提请公司定于2021年2月4日召开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表决情况: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1-008)。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意见;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广东群兴玩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 月 19 日
附件: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陈婷,女,1989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江苏科技大学财务管理学学士,中级会计师。曾就职于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多年财务
管理经验。2020 年 4 月 28 日加入公司,任公司财务部经理,2020 年 9 月 22 日
至今,任公司财务总监。
陈婷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单位没有任职,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惩戒,符合《公司章程》、《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其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