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群兴玩具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广东群兴玩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27 日召
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
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进行如下修订:
条款 原章程内容 修订后内容
广东群兴玩具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 广东群兴玩具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 称"公司")。
第二条 公司由广东群兴玩具实业有限公司以整体变更 公司由广东群兴玩具实业有限公司以整体变
方式设立;在汕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更方式设立;在汕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
取 得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 注 册 号 为 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
440583000000290。 440583000000290。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份: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第二十三条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活动。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条款 原章程内容 修订后内容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
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进行:
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二)要约方式;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
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
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第二十五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
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
转让或者注销。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第二十八条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条款 原章程内容 修订后内容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 股份。
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
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
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
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
又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