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75 证券简称:*ST 群兴 公告编号:2020-140
广东群兴玩具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广东群兴玩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十八次会议于 2020 年 10 月 27 日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通
知于近日以电子邮件、电话和专人送达的方式向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出。会议应出席会议董事 5 人,实际出席会议董事 5 人,会议由董事长范晓东先生主持,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全体董事认真审议后,采用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表决情况: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 2020 年 第 三 季 度 报 告 全 文 》 于 同 日 披 露 于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于同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订。
表决情况: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
3、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四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董事会同意补选张金成先生(简历见附件)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表决情况: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4、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董事会提请决定公司于 2020年11 月12 日召开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
表决情况: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0-143)。
5、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售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赢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100%
股权的议案》
鉴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赢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赢商咨询”)自设立以来一直处于亏损状态,为降低公司经营风险、减少公司亏损,公司拟与相关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以赢商咨询经审计的净资产数额为转让价格将持有的赢商咨询 100%股权转让给国弘天下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转让价款为 40,583,749.94 元,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赢商咨询股权转让的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以及办理工商过户变更登记手续等。
表决情况: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出售全资子公司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44)。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广东群兴玩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0 月 27 日
附件:
张金成先生简历:
张金成先生,男,中国国籍,1979 年出生,博士研究生,无永久境外居留权。2006 年获得苏州大学硕士学位,2014 年获得苏州大学博士学位。曾任中茵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监事长,西藏中茵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2020 年 2 月起至今就职于公司,任广东群兴玩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资本运营中心总经理。
2020 年 8 月 4 日起任广东群兴玩具股份有限公司非独立董事。
张金成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北京九连环数据服务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北京九连环”)股东,张金成先生通过北京九连环间接持有19,809,900.00 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3.2018%。除上述情况外,张金成先生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惩戒,符合《公司章程》、《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其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