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73 证券简称:清新环境 公告编号:2022-052
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18 日召开
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二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2 年 1 月 23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
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2 年 1 月 23 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清新环
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人员名单>的议案》。
2、2022 年 4 月 28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
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核查<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议案》。公司针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数量、拟授予股份数量及授出权益分配、首次
授予权益的股份支付费用及摊销情况进行了修订,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3、2022 年 4 月 30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股权激励事宜获得四川省国资委备案同
意的公告》,公司已收到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对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备案有关事项的复函》(川国资函〔2022〕73 号),原则同意公司实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同日,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4、公司 2022 年 4 月 30 日至 2022 年 5 月 9 日在公司内网 OA 系统公示了本次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示的期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
出异议或不良反映。详见公司 2022 年 5 月 10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公司《监
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5、2022 年 5 月 16 日,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
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
6、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
前 6 个月内(即 2021 年 7 月 23 日至 2022 年 1 月 24 日)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
自查,详见公司 2022 年 5 月 17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7、2022 年 5 月 18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发表核查意见。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鉴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中高级管理
人员贾双燕因个人原因部分放弃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26.00 万股,4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失去激励资格,高级管理人员安德军等 35 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
计划,所涉及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493.00 万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
稿)》等相关规定和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18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人数由 236 人调整为 197 人,首次授予权益数量由 3,887.00 万股调整为 3,368.00 万
股,预留部分权益数量不变。
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经
公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股权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在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名单内,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本次对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及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等相关规定,调整程序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在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名单内,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
六、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清新环境已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调整及首次授予其他事项履行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程序;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获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授予条件;公司已经履行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七、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专业意见认为: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事项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调整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二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