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二〇二二年四月
目 录
声 明......3
特别提示......4
第一章 释义......7
第二章 实施本计划的目的......8
第三章 本计划的管理机构......9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10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情况......12
第六章 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13
第七章 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14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17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18
第十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22
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24
第十二章 本激励计划实施、授予、解除限售及变更、终止程序......26
第十三章 公司及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29
第十四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本激励计划的处理 ......31
第十五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36
第十六章 附则......38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1、本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新环境”或“公司”、“本公司”)《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
2、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3、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4、本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205.20万股,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40,372.1079万股的3.00%。其中,首次授予3,887.00万股限制性股票,占本激励计划授予总量的92.43%,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数的2.77%。预留权益总计318.2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授予总量的7.57%,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数的0.23%。
截止本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公告日,未有其他股权激励计划在有效期内。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5、限制性股票的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6、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为3.45元/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在每次授予时按照本计划规定方式确定。
7、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授予数量将根据本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8、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共计236人。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励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9、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72 个月。
10、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包括授予登记完成后的 24 个月限售期和 36 个月解
除限售期。在限售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予以锁定,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不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达到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在未来 36 个月内分三批解除限售,解除限售的比例分别为 40%、30%、30%。
11、本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准,2022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46.0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2022 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7.00%且不
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以 2020 年研发投入为基准,2022 年研发投
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20.00%。
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准,2023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70.0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2023 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7.20%且不
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以 2020 年研发投入为基准,2023 年研发投
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20.00%。
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准,2024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94.0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2024 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7.50%且不
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以 2020 年研发投入为基准,2024 年研发投
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20.00%。
注:1、上述净资产收益率是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2、上述财务指标均以公司当年度经审计并公告的财务报告为准。3、同行业指申万行业分类“环保-环境治理”。
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如因同行业企业退市、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重大资产重组导致经营业绩发生重大变化等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确定。
1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13、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14、公司承诺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计划。
15、本计划须经国资主管单位审核批准、清新环境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须在提供现场投票方式的同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独立董事就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将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16、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且授予条件成就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确,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17、本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清新环境、公司 指 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计划 指 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上市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激
限制性股票 指 励对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才
可出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计划的规定,有资格获授一定数量限制性股票的员工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有效期 指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届满之
日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的期间
限售期 指 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保、偿还
债务的期间
解除限售期 指 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可以
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解除限售日 指 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解除
限售之日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根据本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资委 指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试行办法》 指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工作指引》 指 《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
《171号文》 指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司章程》 指 《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元 指 人民币元
注:1、本草案修订稿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
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2、本草案修订稿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
五入所造成。
第二章 实施本计划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试行办法》《工作指引》《171号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目前执行的薪酬体系和绩效考核体系等管理制度,制定本计划。
第三章 本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计划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