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电清新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数量、行权价格及预留股票期权数量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北京国电清新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关于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数量、行权价格及预留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鉴于公司2014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公司董事会本次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数量、行权价格及预留股票期权行权数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3号》及《201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调整的规定。本次调整已取得股东大会授权、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调整事项。
独立董事:肖遂宁 张建平 桂松蕾
二零一五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