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69 证券简称:ST 步森 公告编号:2023-070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及其关联方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内容及风险提示:
根据《执行裁定书》之第三项,法院本次关于控股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执行裁定内容为:“冻结被执行人北京东方恒正科贸有限公司持有的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1,333,760 股无限售流通股(以质押登记编号为 450000012882 的《证券质押登记证明》为准)”,“对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在双方签订的《权利最高额质押合同》约定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事项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法院最终执行拍卖、变卖程序,公司将可能存在控制权不稳定的风险。
鉴于法院后续是否推动拍卖、变卖控股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尚具有重大不确定性。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充分关注该案后续相关执行情况的不确定性风险,理性投资、谨慎决策。
一、诉讼进展情况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上市公司”或“步
森股份”)分别于 2022 年 8 月 20 日、2023 年 5 月 18 日、2023 年 9 月 29 日、2023
年 11 月 16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载《关于股东及其关联方涉及诉讼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76)、《关于股东及其关联方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4)、《关于股东及其关联方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6)、《关于获悉股东及其关联方诉讼进展事项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
2023-067),披露了公司股东北京东方恒正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恒正”),及其关联方广东信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易联汇华(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易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河北易联汇华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王春江先生、肖夏女士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因合同纠纷产生的诉讼、判决事项。
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20 日获悉,东方恒正及其关联方收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
法院(2023)津 02 执 1233 号《执行裁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
申请执行人
行天津分行”)
广东信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东方恒正科贸有限公司、易
被执行人 联汇华(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易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易联汇华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王春江、肖夏
受理机构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天津二中院”)
浦发银行天津分行与广东信汇因业务合作于 2019 年 7 月
18 日签订 20190541-3-1(1)号《融资额度协议》,约定由浦发
银行天津分行向信汇公司授予融资额度人民币 600,000,000
元,额度使用期限为 2019 年 6 月 4 日至 2022 年 6 月 4 日。
上述合同签订后,浦发银行天津分行先后分别与东方恒
正、易联汇华、王春江及肖夏、上海易势、河北易联签订《最
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由各方为上述 20190541-3-1(l)号《融
资额度协议》项下,浦发银行天津分行在 2019 年 6 月 4 日至
案件简述
2022 年 6 月 4 日期间内与广东信汇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
的债权以及双方约定的在先债权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主债权余
额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以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6 亿为限;此外,浦
发银行天津分行分别与东方恒正、易联汇华签订《权利最高额
质押合同》并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约定东方恒正以其持有公
司 21,333,760 股无限售流通股出质给浦发银行天津分行,约
定易联汇华以其持有的广东信汇 1,812 万元股权、上海易势
719.5648 万元股权,分别为上述债权提供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6
亿元的最高额质押担保;浦发银行天津分行另与王春江先生签
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约定由王春江先生
以其名下位于通州区怡乐园二区的房屋为上述债权提供最高
额抵押担保。后因浦发银行天津分行诉称广东信汇未能根据
《合作协议》的约定及时回补垫付资金、亦未依约支付手续费,
以致成诉。
该案件经天津二中院于 2023 年 5 月 11 日作出的(2022)
津 02 民初 937 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
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
天津二中院院于 2023 年 11 月 14 日立案执行。
三、案件执行裁定情况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3)津 02 执 1233 号《民事判决书》,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广东信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东方恒正科贸有限公司、易联汇华(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易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河北易联汇华金
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王春江、肖夏的银行存款 526,890,439.46 元;截至 2022 年 5
月 31 日的违约金 276,554,946.49 元、以 526,890,439.46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6 月
1 日起至实际履行付款义务之日止的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执行人北京东方恒正科贸有限公司、易联汇华(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易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河北易联汇华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王春江、肖夏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事项,在各自与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冻结被执行人北京东方恒正科贸有限公司持有的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1,333,760 股无限售流通股(以质押登记编号为 450000012882 的《证券质押登记证明》为准),对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在双方签订的《权利最高额质押合同》约定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事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冻结被执行人易联汇华(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广东信汇电子商务有限
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为准],对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在双方签订的《权利最高额质押合同》约定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事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冻结被执行人易联汇华(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上海易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719.5648 万元股权(以股质登记设字[142020]第 0060 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为准),对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在双方签订的《权利最高额质押合同》约定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事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查封被执行人王春江名下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怡乐园二区 11 号楼 5 至 6 层
252 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X 京房权证通字第 1105228 号),对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在双方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担保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事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广东信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东方恒正科贸有限公司、易联汇华(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易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河北易联汇华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王春江、肖夏一审律师费 50,000 元;
八、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广东信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东方恒正科贸有限公司、易联汇华(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易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河北易联汇华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王春江、肖夏应承担的一审案件受理费 4,059,277 元、保全费5,000 元,执行费 1,005,628 元;
九、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和变卖被执行人广东信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东方恒正科贸有限公司、易联汇华(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易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河北易联汇华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王春江、肖夏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
五、案件可能产生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公司股东及关联方涉及诉讼事项未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根据《执行裁定书》之第三项,法院本次关于控股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执行裁定内容为:“冻结被执行人北京东方恒正科贸有限公司持有的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1,333,760 股无限售流通股(以质押登记编号为450000012882 的《证券质押登记证明》为准)”,“对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在双方签订的《权利最高额质押合同》约定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事项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法院最终执行拍卖、变卖程序,公司将可能存在控制权不稳定的风险。
鉴于法院后续是否推动拍卖、变卖控股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尚具有重大不确定性。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充分关注该案后续相关执行情况的不确定性风险,理性投资、谨慎决策。
2、鉴于近期公司股价波动幅度较大,且除上述诉讼进展外,公司经营情况、内外部经营环境均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敬请广大投资者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因素,并注意二级市场交易风险,审慎做出投资决策。
3、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诉讼事项后续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4、公司董事会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之信息披露媒体,有关步森股份的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内容为准。
六、备查文件
1、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特此公告。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