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69 证券简称:ST 步森 公告编号:2022-081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步森股份”)于近日获悉诉讼进展事项,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进展基本情况:
公司分别于 2020 年 1 月 2 日、2021 年 11 月 30 日、2022 年 7 月 1 日在指定信
息披露媒体刊载《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说明公告》(公告编号:2019-098)、《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55)、《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0),披露了公司与中易金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易金经”)因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稠州银行”)股权转让纠纷产生的诉讼及其进展事项。
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7 日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签发日期:
2022 年 9 月 5 日,编号:2022 京民终 164 号),获悉相关案件的诉讼进展情况。
二、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上 诉 人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中易金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第 三 人 北京中航路星场道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受理机构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 由 股权转让纠纷
案件简述 2017 年 11 月,公司与中易金经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拟
以人民币 14,640 万元的交易对价向中易金经转让所持稠州银
行 3,000 万股股份。由于中易金经未能按协议约定及时缴付
剩余股份转让价款,经双方协商,于 2018 年 3 月 7 日签订《浙
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解除协议》,终止了本
次股权交易。但中易金经实际并未按解除协议约定,配合公司
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后将案涉股权转让给第三人,以致成诉。
公司因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 03 民初 237
号《民事判决书》作出的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
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前期披露的相关公告。
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2、依法改判支持步森股份的诉讼请
上诉请求
求;3、本案一审、二审各项诉讼费用由中易金经承担。
三、诉讼案件判决情况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京民终 164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 03 民初 237 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步森股份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29,868. 56 元均予以退回。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1、针对本次法院二审裁决结果,公司董事会将积极与律师研究下一步工作方案,全力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该等诉讼事项对公司经营状况的具体影响需以法院的最终裁决为准。
2、公司董事会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之信息披露媒体,有关步森股份的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内容为准。敬请广大
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扫描件。
特此公告。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9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