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69 证券简称:ST 步森 公告编号:2022-076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及其关联方涉及诉讼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步森股份”)于近日获悉公司股东及其关联方涉及诉讼事项,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获悉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18 日收到律师转交的《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传票》(签
发日期:2022 年 8 月 15 日,编号:2022 津 02 民初 937 号),获悉公司股东北京东
方恒正科贸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广东信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易联汇华(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易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河北易联汇华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王春江先生、肖夏女士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因合同纠纷产生的诉讼事项。
二、 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下简称“浦发
原 告
银行天津分行”)
广东信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信汇”)、北
京东方恒正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恒正”)、易联汇
华(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联汇华”)、上海易
被 告
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易势”)、河北易联汇
华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易联”)、王春江、
肖夏
第三人 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简称“天津银联”)
受理机构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 由 合同纠纷
浦发银行天津分行与广东信汇因业务合作于 2019 年7月 18
日签订 20190541-3-1(1)号《融资额度协议》,约定由浦发银
行天津分行向信汇公司授予融资额度人民币 600,000,000 元,
额度使用期限为 2019 年 6 月 4 日至 2022 年 6 月 4 日。
上述合同签订后,浦发银行天津分行先后分别与东方恒正、
易联汇华、王春江及肖夏、上海易势、河北易联签订《最高额
保证合同》,约定由各方为上述 20190541-3-1(l)号《融资
额度协议》项下,浦发银行天津分行在 2019 年 6 月 4 日至
2022 年 6 月 4 日期间内与广东信汇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
的债权以及双方约定的在先债权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主债权余
额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以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6 亿为限;此外,浦
案件简述
发银行天津分行分别与东方恒正、易联汇华签订《权利最高额
质押合同》并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约定东方恒正以其持有公
司 21,333,760 股无限售流通股出质给浦发银行天津分行,约
定易联汇华以其持有的广东信汇 1812 万元股权、上海易势
719.5648 万元股权,分别为上述债权提供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6 亿元的最高额质押担保;浦发银行天津分行另与王春江先生
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约定由王春江先
生以其名下位于通州区怡乐园二区的房屋为上述债权提供最
高额抵押担保。
后因原告诉称广东信汇未能根据《合作协议》的约定及时回
补垫付资金、亦未依约支付手续费,以致成诉。
l、判令被告广东信汇向原告浦发银行天津分行偿还垫付资
金 501,602,315.36 元;
诉讼请求 2、判令被告广东信汇向原告浦发银行天津分行支付手续费
17,524,864.58 元;
3、判令广东信汇向原告支付截至 2022 年 5 月 31 日逾期偿
还垫付资金的违约金 272,852,753.35 元;
4、判令广东信汇向原告支付截至 2022 年 5 月 31 日逾期支
付手续费的违约金 1,452,483.81 元;
5、判令广东信汇向原告支付自 2022 年 6 月 1 日起至其实
际履行付款义务之日期间的违约金(以拖欠垫付资金、手续费之和为计算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
6、判令原告浦发银行天津分行对被告北京东方恒正持有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1,333,760 股无限售流通股享有质权,并就该质押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7、判令原告浦发银行天津分行对被告易联汇华持有的广东信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1812 万元股权享有质权,并就该质押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8、判令原告浦发银行天津分行对被告易联汇华持有的上海易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719.5648 万元股权享有质权,并就该质押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9、判令原告浦发银行天津分行对被告王春江名下位于通州
区怡乐园二区 11 号楼 5 至 6 层 252 号房屋(权证号:X 京房
权证通字第 1105228 号)享有抵押权,并就该抵押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10、判令被告东方恒正、易联汇华、上海易势、河北易联、王春江、肖夏对被告广东信汇所负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1、判令被告广东信汇、东方恒正、易联汇华、上海易势、河北易联、王春江、肖夏向原告浦东发展银行天津分行连带支付一审律师费 200,000.00 元(二审及执行程序代理费按照实际发生额据实支付);
以上确定金额部分的诉讼请求合计人民币 793,632,417.10元。
12、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及其他相关诉讼费用
由广东信汇、东方恒正、易联汇华、上海易势、河北易联、王
春江、肖夏连带承担。
三、诉讼案件判决情况
本次诉讼案件尚未裁决。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案件可能产生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公司股东及其关联方涉及诉讼事项未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相关诉讼事项具体结果需以法院的最终裁决为准,如法院最终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公司将可能存在控制权不稳定的风险。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诉讼后续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2、公司董事会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之信息披露媒体,有关步森股份的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法院《传票》及原告《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