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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步森:关于控股股东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的整改报告

公告日期:2022-03-15

ST步森:关于控股股东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的整改报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569          证券简称:ST 步森      公告编号:2022-010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的整改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东方恒正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方恒正”)于 2022年 3 月 2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北京东方恒正科贸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23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相关事项汇报如下:
    一、《决定书》内容

  “北京东方恒正科贸有限公司:

  你公司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 22,400,000 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5.55%。上述股份于 2021 年 1 月 22 日被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冻结,2021 年
12 月 14 日被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你公司在上述事项发生后未及时
告知步森股份并配合履行对外披露义务,直至 2021 年 12 月 29 日才通过步森股
份对外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三十九条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整改措施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为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责令公开说明;

  (五)责令定期报告;

  (六)责令暂停或者终止并购重组活动;


  (七)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公司高度重视《决定书》提及的事项,从以下几方面积极进行整改:

  1、深刻反思工作存在的不足并积极梳理所涉事项的进展情况

  公司为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 22,400,000 股上市公司公司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5.55%,该股份于
2021 年 1 月 22 日被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冻结,2021 年 12 月 14 日被浙江省金
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公司在上述事项发生后未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履行
对外披露义务,直至 2021 年 12 月 29 日才通过上市公司对外披露公告,上述事
项详见 2021 年 12 月 29 日公告的《关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股份被冻结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1-162)。

  2、贯彻新证券法

  新证券法设立“信息披露”专门章节,对信息披露的要求更加严格,信息披露的违法成本会大幅提高。其中第七十八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都进一步强调公司在推进信息披露工作中应当为投资者提供关于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的准确信息,各责任主体应更好地归位尽责,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提升合规意识。

  3、及时履行告知义务

  公司将和上市公司保持紧密沟通,同时组织公司业务管理部门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督促相关方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及时告知公司应披露事项并配合公司履行相关审核和信息披露义务,强化规范意识,防止类拟行为再次发生。

  整改责任人:王春江。

  整改完成时间:长期有效,持续规范。

  公司将以此次整改为契机,督促公司管理层及各部门提高法律意识和规范意识,加强对公司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力度,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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