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69 证券简称:ST 步森 公告编号:2021-162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股份被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接到实际控制人通
知,并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系统查询,获悉公司控股
股东北京东方恒正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恒正”)持有的公司股份、实
际控制人王春江持有的东方恒正股权存在被司法冻结的情况。现将相关情况公告
如下:
一、本次股份被冻结的基本情况
1、控股股东股份被冻结的基本情况
是否为控
股东 股股东或 本次涉及 占其所 占公司总
名称 第一大股 股份数量 持股份 股本比例 起始日 解除日期 执行人 原因
东及其一 (股) 比例
致行动人
浙江省
东方 是 22,400,000 100% 15.5 5% 2021-01-22 2024-01-21 德清县 司法冻
恒正 人民法 结
院
浙江省
东方 是 22,400,000 100% 15.55% 2021-12-14 2024-12-13 金华市 司法轮
恒正 中级人 候冻结
民法院
(1)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冻结股份事项
德清县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因与易联汇华(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王春江、北京东方恒正科贸有限公司的债务合同纠纷,向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诉求易联汇华(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向德清县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
有限公司支付欠款 2,800 万元及利息,王春江、北京东方恒正科贸有限公司承担 连带清偿责任。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裁定执行了冻结东方恒正持有上市公司 股份的诉讼保全措施。
(2)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股份事项
义乌市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因与沈阳、王春江、北京东方恒正科贸有限公司的 合同纠纷,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沈阳、王春江、北京东 方恒正科贸有限公司向义乌市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支付应付未付的回购价款 307,720,000 元,承担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21)浙 07 民初 477 号民事裁定书,裁
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沈阳、王春江、北京东方恒正科贸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款人 民币 307,720,000 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的财产。
2、实际控制人持有的东方恒正股权被冻结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 股权数额 占其所 占控股股
称 (元) 持股份 东总股本 起始日 到期日 执行人 原因
比例 比例
广州市
王春江 30,000,000 100% 60% 2021-07-26 2024-07-25 天河区 司法冻
人民法 结
院
金华市 司法冻
王春江 30,000,000 100% 60% 2021-12-07 2024-12-06 中级人 结
民法院
(1)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冻结股权事项
广东赢商网数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因与上海易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王春江 的合同纠纷,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上海易势信息科技有限公 司、王春江连带偿还广东赢商网数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428 万元,承担利息、 诉讼费等费用。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裁定执行了王春江持有的东方恒正股权 的诉讼保全。
(2)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股权事项
义乌市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因与沈阳、王春江、北京东方恒正科贸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沈阳、王春江、北京东方恒正科贸有限公司向义乌市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支付应付未付的回购价款307,720,000 元,承担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21)浙 07 民初 477 号民事裁定书,裁
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沈阳、王春江、北京东方恒正科贸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款人民币 307,720,000 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的财产。
二、股东股份累计被冻结的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所持股份累计被冻结情况如下:
累计被冻结 占其所持股 占公司总股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的数量 份比例 本比例
东方恒正 22,400,000 15.55% 22,400,000 100% 15.55%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目前,公司经营活动正常,此次公司控股股东股份被冻结事项未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等产生重大影响。
2、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与控股股东保持密切的沟通和联系,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
2、《证券轮候冻结数据表》
特此公告。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