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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步森:关于实际控制人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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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69        证券简称:ST 步森          公告编号:2021-119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步森股份”)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春江先生的通知,获悉实际控制人王春江先生与王雅珠女士于
2021 年 8 月 18 日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王春江将其所持有上市公司控股
股东北京东方恒正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恒正”)之 60%股份相应表决权不可撤销地委托给王雅珠。本次表决权委托完成后,王雅珠成为东方恒正新控股股东并通过东方恒正控制上市公司 22,400,000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 15.55%),王雅珠成为公司拥有表决权份额最大的股东。

    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双方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介绍

    东方恒正持有 22,400,000 股步森股份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15.55%,
为公司控股股东。

    二、《表决权委托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委托方):王春江

    乙方(受托方):王雅珠

    第一条 表决权委托安排

    1.1 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将所持北京东方恒正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东方恒正)30,000,000 股股份(股权比例 60%)对应的表决权不可撤销地委托给乙方行使。

    1.2 乙方同意接受标的股份表决权的委托,并按本协议的约定行使标的股份
的表决权。


    1.3 在表决权委托期限内,若东方恒正发股利、送股、资本公积转增、拆分
股份、增发新股、配股等导致标的股份增加的,上述增加的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也将自动地依照本协议的约定委托至乙方行使;乙方同意接受委托。

    第二条 表决权委托范围

    2.1 在委托期限内,甲方授权乙方,根据乙方自己的意志,依据相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行使标的股份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股东权利(以下简称“委托权利”),但该等委托权利不应包括标的股份的所有权、收益权和处置权:
    (1)召集、召开、出席临时股东会和股东会;

    (2)提交包括提名、推荐、选举或变更、罢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内的股东提议、股东议案及其他议案;本协议生效后,乙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改组,提名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在乙方按约支付股权对价款的前提下,甲方保证在选举乙方提名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候选人的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上对乙方提名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投赞成票;
    (3)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股东会(包括临时股东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

    2.2 上述表决权委托系全权委托,对东方恒正股东会的各项议案,受托人可
自行投票,且无需委托人再就具体表决事项分别出具委托书。但如因监管机关需要,委托人应根据受托人的要求配合出具相关文件以实现表决权委托协议项下委托受托人行使表决权的目的。

    第三条 委托权利的行使

    3.1 为保障乙方能够有效地行使委托股份的表决权,甲方应为乙方行使委托
权利提供充分的协助,包括在必要时(如为满足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部门审批、登记、备案所需报送文件之要求)或根据乙方的要求及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但违反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事项除外。

    3.2 如果在约定的委托期限内的任何时候,表决权委托权利的授予或行使因
任何原因无法实现,双方应立即寻求与无法实现的约定最相近的替代方案,并在
必要时签署补充协议修改或调整本协议条款,以确保可继续实现本协议条款之目的。

    3.3 本协议项下表决权委托期限自下列事项之一发生时终止:

    (1)各方一致同意解除表决权委托协议;

    (2)甲方失去委托股份部分或全部所有权从而导致丧失公司控制权的,乙方可解除本协议;

    (3)甲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承诺、违反本协议约定损害公司或乙方利益的,乙方可解除本协议。

    第四条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4.1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条例、规则的管辖和保护。
    4.2 本协议签署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当首先协商解决。协商
不成的,则双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败诉方应承担诉讼相关的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

    第五条 协议生效及终止

    5.1 本协议自双方盖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5.2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任何一方均不得单方擅自终止合同。

    5.3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投票权委托完成后,不会改变上市公司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及财务方面的独立性,不会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四、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未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

    2、除本次权益变动外,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18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
于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度非公
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等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相关议案。王雅珠通过其控制的陕西华夏先河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先河”)将认购上市公司不超过 43,203,000 股,持有发行后公司股份比例为 23.08%,东方恒正所持有发行后公司股份比例下降至 11.96%。按照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上限计算,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和接受投票权委托所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份,王雅珠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合计占公司总股本(发行后)的比例达到 35.04%。王雅珠将成为公司新实际控制人。(上述事项能否获得相关批准或核准,以及获得相关批准或核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双方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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