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百润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上海百润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
次会议于 2021 年 12 月 3 日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地阅读和审核
了相关事项的资料,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详细了解,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上海百润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对上海百润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以及《上海百润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中的激励对象符
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程序、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锁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锁定期、解锁日、解锁条件、授予价格等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的情形。
五、公司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旨在保证公司本
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设定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一定的促进和约束机制,能够达到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确保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范运行,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公司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
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百润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独立董事:李鹏 ) (独立董事:潘煜) (独立董事:张晓荣)
日期:202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