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百润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修正案
(2021 年 10 月)
原章程条款 本次修订后的章程条款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35,852,426 元。 749,785,122 元。
第 十 九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第 十 九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535,852,426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749,785,122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 ……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公司股份的活动。 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他方式。
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
方式进行。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方式进行。
第八十三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 第八十三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
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 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 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
大会提供便利。 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应
当安排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互
联网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一)证券发行;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股权激励;
(四)股份回购;
(五)根据《股票上市规则》规定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不
含日常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不含对
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担保);
(六)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偿
还其所欠公司的债务;
(七)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
业到境外上市;
(八)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的自主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
计变更;
(九)拟以超过募集资金净额 10%
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十)对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有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要求采取网络投票等方式的其他事项。
公司应通过多种形式向中小投资者
做好议案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并在股东
大会召开前三个交易日内至少刊登一次
股东大会提示性公告。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
举或更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 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 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3 年,任期
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届满可连选连任。
…… ……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 第一百零五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
列勤勉义务: 勉义务:
…… ……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
准确、完整; 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 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职权:
…… ……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超过股东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 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 会审议。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
据需要设立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
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
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
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
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
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二十四条 在临时董事会会 第一百二十四条 在临时董事会会
议召开前五日内,由专人或者其他联络 议召开前 2 日内,由专人或者其他通讯
工具将通知送达各位董事。 方式将通知送达各位董事。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公司控股股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
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 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理人员。 员。
第一百四十三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 第一百四十三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
二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 二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用于监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
列职权: 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
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 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聘用取得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聘用符合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 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
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 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可以续聘。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
列形式发出: 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三)以电子邮件、传真等通讯方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式送出
(四)以公告方式进行;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书面、递送、传 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真、邮寄或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召开董事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
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书面、递送、传 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邮件、电子邮件真、邮寄、电子邮件或公告方式进行。 或传真等通讯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
的会议通知,以专人书面、递送、传真、 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邮件、电子邮件
邮寄、电子邮件或公告方式进行。 或传真等通讯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
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 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
局之日起第 10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 局之日起第 10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
司通知以传真、电子邮件、传真等通讯 司通知以电子邮件、传真等通讯方式送方式送出的,到达被送达人特定系统的 出的,到达被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 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指定《证券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在深圳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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