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百润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上海百润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上海百润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市场状况,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发行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
二、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之后,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相关事宜,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相关事宜。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百润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独立董事:王方华) (独立董事:谢荣) (独立董事:李 鹏)
日期:2021 年 9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