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67 证券简称:唐人神 公告编号:2023-041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改对照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召开了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
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2 号
—关于公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的公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
司对《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了修订。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条款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
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
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以及本章程第四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以及本章程第四
十三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三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批准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 万 (十六)审议批准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 万
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 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
外)事项; 外)事项;
(十七)审议批准每年度内借款发生额(包括贷款转期、 (十七)审议批准每年度内借款发生额(包括贷款转期、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和新增长期贷款)在上年度经审计的 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和新增长期贷款)在上年度经审计的
公司净资产 50%以上(含 50%)的借款事项及与其相关 公司净资产 50%以上(含 50%)的借款事项及与其相关
的资产抵押、质押事项; 的资产抵押、质押事项;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
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
保; 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 30%; 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七)所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七)所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情形。 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该股东或受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 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 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
通过。 通过。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
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
分之十。 分之十。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 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
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
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
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 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
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
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
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 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
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 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 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 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