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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人神: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情况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12

唐人神: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情况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567          证券简称:唐人神          公告编号:2022-054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
 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人神”、“公司”)最近五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机制,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鉴于公司拟申请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要求,公司现就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的情况,以及相应整改措施披露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的情况如下:

  (一)2021 年 2 月 2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出具《关于对唐
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21】第 82 号)

  深圳交易所对公司 2021 年 2 月 2 日披露的《关于收购湖南省吉泰农牧股份有
限公司 55%股权的公告》,公司拟以 1.1 亿元收购湖南省吉泰农牧股份有限公司55%股权等事项表示关注。

  收到关注函后,公司高度重视,及时提交了本次关注函的回函,就深圳交易所提出的问题作出了书面说明。

  (二)2020 年 5 月 22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出具《关于对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 319 号)

  深圳交易所对公司 2020 年 4 月 27 日至5 月21 日期间披露的与相关方签署框
架协议、投资合作协议及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募投项目名称,并使用募集资金提供借款等事项表示关注。


  收到关注函后,公司高度重视,及时提交了本次关注函的回函,就深圳交易所提出的问题作出了书面说明。

  (三)2019 年 12 月 16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出具《关于对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龙秋华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9】第214 号)

  主要内容:

  公司 2019 年半年报披露时间为 2019 年 8 月 17 日。你作为唐人神时任监事,
你本人及配偶朱玉红于 8 月 9 日在唐人神半年报披露前三十日内分别买入 9,200
股、111,500 股公司股份,买入金额为 10.99 万元、132.12 万元,上述股份买入行
为构成敏感期交易。同时,你曾于 2019 年 5 月 21 日卖出公司股份,你本次买入
公司股份构成《证券法》第四十七条所界定的短线交易。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第 1.4 条及本所《中
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3.8.17 条的规定。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的相关规定。

  整改情况:

  收到监管函后,公司高度重视,就上述监管函涉及的相关事项向龙秋华了解原因及具体情况,龙秋华已充分认识到了上述问题的严重性,并将吸取教训。目前,龙秋华已不再担任公司监事,公司董事会已将此事通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要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加强对《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履行相关承诺,恪尽职守,杜绝此类事项的再次发生。

  (四)2019 年 12 月 9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下发《关于
对龙秋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主要内容:

  你自 2019 年 7 月 9 日起任职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2019 年 8 月 9 日你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票 9,200 股,
成交价为 11.95 元/股,成交金额 109,940 元,此次交易时间距离你最后一次减持
公司股份时间 2019 年 5 月 21 日在 6 个月以内。

  你作为公司监事,将持有的公司股票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鉴于你主动向公司报告其名下证券账户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上缴违规所得收益,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有关规定,我局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为加强警示教育,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你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整改情况:

  公司对时任监事违规增持公司股票的行为给广大投资者造成的负面影响深表歉意,公司加强对相关人员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并督促相关人员严格遵守有关规定,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特此公告。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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