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67 证券简称:唐人神 公告编号:2021-160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修订说明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27 日召开了第
八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
度>的议案》,结合目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相关部门颁布的相
关指引细则及规定文件,公司拟修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具体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规范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规范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对外提供财 (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 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引》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
指公司为他人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提供资
提供财务资助。但下列情况除外: 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1、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一)上市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
2、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 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提供财务资助; (二)资助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3、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 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
控股子公司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同等条件提供财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的其他情
务资助。 形。
公司对外委托贷款参照本制度执行。 上市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
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节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
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 第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
原则,且接受财务资助对象或其他第三方(该 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第三方不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就财务资助 原则。
事项向公司提供充分担保。
第四条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及其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公司为其他关联方 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无论金额大小都应提交股东 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大会审议且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公司为其持股比例不超过 50%的控股子公
公司为其持股比例不超过 50%的控股子公 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的,该控股
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的,该控股 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 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 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 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 因并披露公司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采取的反担因并披露公司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采取的反担 保等措施。
保等措施。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 等财务资助,且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
等财务资助,且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 他股东中一个或者多个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他股东中一个或者多个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该关联股东应当按出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该关联股东应当按出 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该关联股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该关联股 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 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司应当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司应当 将上述对外财务资助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将上述对外财务资助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与该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与该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
公司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应对该事项的合法合 公司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如规性、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及存在的 有)应对该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公司和中小
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股东权益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
见。
第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
第十条 上市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 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资助对象应遵
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资助对象 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 等内容。
责任等内容。 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应当及
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 时披露原因以及是否已采取可行的补救措施,
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提供财务 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
资助。 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逾期财务资助
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
务资助。
第十一条 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对外提供
财务资助:
(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 第十一条 公司在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
金期间; 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为控股子公司以外
(二)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 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
(三)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
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
第十二条 向公司申请财务资助的单位应
以其单位名义向公司提交财务资助申请报告及
其有权决策机构关于申请财务资助的决策文
件,上述申请报告应由该单位财务负责人和总 第十二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财务
经理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部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的资产状况、经营情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财务部负责做 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
好财务资助对象的资产状况、经营情况、行业 风险调查、评估工作。
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
评估工作,由公司审计部对财务部提供的风险
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后,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审议。
第十三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在经本 第十三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在经本
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程序审批通过后,由公司 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程序审批通过后,由投资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工作。 证券部负责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 第十七条 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
项,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二个交易 项,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二个交易
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1、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 1、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
的主要内容、资金用途以及对财务资助事项的 的主要内容、资金用途以及对财务资助事项的
审批程序; 审批程序;
2、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2、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指标(至少 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指标(至少应当包括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 应当包括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归属于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营业 额、归属于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等)以及 收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等)以及资信情况等;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存 资信情况等;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存在,应当披露具体的关联情形;公司在上一会 在,应当披露具体的关联情形;公司在上一会
计年度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计年度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3、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3、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是 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 否提供担保。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 保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
履约能力情况; 履约能力情况;
4、为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或者参 4、为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或者参
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披露被资助对 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披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其按出资比例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其他股 及其按出资比例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其他股东未按同等条件、未按出资比例向该控股或者 东未按同等条件、未按出资比例向该控股或者参股子公司相应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 参股子公司相应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
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 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
5、董事会意见,主要包括提供财务资助的 5、董事会意见,主要包括提供财务资助的
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 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 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 披 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