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66 证券简称:益盛药业 公告编号:2022-007
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通知以当面送达、电话的方式于2022年4月6日向各监事发出,会议于2022年4月18日以现场会议方式在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当出席的监事3人,实际出席的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于晓静女士主持,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202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该项议案需提交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该项议案需提交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整体情况。
该项议案需提交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既考虑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也兼顾了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
该项议案需提交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公司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依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编制了公司内控评价报告。经审核,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六、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一家具备证券、期货相关执业资格的资深审计机构,其执业团队经验丰富,已为公司审计服务多年,对公司经营及内控管理比较熟悉;其审计人员勤勉尽职,具备较高的专业水平和综合素养,出具的各项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续聘其担任公司2022年度的审计机构。
该项议案需提交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七、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七届监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提名叶君艳、方渝春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简历附后),任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拟聘任监事中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为确保公司监事会的正常运作,在新一届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履行监事职务。
本议案需提请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累积投票方式表决,以上监事候选人如获股东大会通过,将与一名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
特此公告。
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附件:
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简历
叶君艳:女,1978年6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大专学历,工程师。曾任本公司中药前处理技术员、固体制剂车间技术员、工艺技术部工艺研究员,现任本公司劳动人事部副部长。
叶君艳女士未持有本公司股票,与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叶君艳女士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方渝春:男,1986年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执业药师。曾任本公司固体制剂车间工艺员、市场开发部科员,现任本公司市场开发部部长,同时兼任益盛汉参(吉林)健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集安市益盛永泰蜂业有限责任公司监事。
方渝春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票,与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方渝春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